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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您所述,“暂时未付款(条例用了“支付或者负担”,而非“立即支付”)、未入账,预计6月入账、付款”,这些情形并不影响您“3月勾选认证并在4月申报抵扣”。当然,如果另有原因,比如业务尚未发生、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等,则当然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您所说的情形,应当就是这个条款。
您好,【A建筑企业】A建筑企业为B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达到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给B,借记
“应收账款-B”,贷记“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各税。
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自然人,借记“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B”。不涉及税款。
【B房地产企业】
B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核算欠A建筑企业建筑服务款,借记“开发成本-XX项目(建安工程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A公司”。
以房顶债时,借记“应付账款-A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自然人】
相当于拿钱买房,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等。
以上三方留存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备查。
个体工商户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同分类方式下的类型。
按照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分类,则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企业经营性质分类,则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其他公司、企业等。
您好,您可通过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您好,如果做职工福利是可以列支的,有限额14%工资总额。
一、房地产差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建筑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并没有对大修支出开始摊销的月份进行规定,建议次月摊销为好。
您好,可以开专票,购进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购进时,正常进库存商品,领用时,结转成本。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直接材料成本的价格差异是( A.200000元不利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