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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确实发生上述业务,可以申请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作为个人,通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二)根据增值税税额一定比例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如果签订合同,按照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计算印花税。另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三)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来讲,显然无法查账征收,而只能核定征收。具体核定比率,则需要到当地大厅了解一下。
显然,沙发、茶几、冰箱、空调与装饰装潢并无关系,不能列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并存于一项行为,无法分开,比如涂料、吊顶板、瓷砖之类,这些才属于装修混合销售货物;而上述各项与装修显然可以分开,并且二者没有关系)。上述情形应当分别销售货物、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麻烦的。
母公司、子公司各自属于独立法人,独自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述,子公司员工代替母公司进行采购,需要另有证据证明确实归属于母公司且由母公司进行支付。
一、如果上述硬件,只是您公司研发所必须,并非销售给客户,则您其实向客户销售研发服务140万元。至于硬件,如同您公司为此所付出其他支出(比如人工、耗材、辅料、费用等)一样,乃是研发成本。
二、如果上述硬件,与研发存在必然联系,且于研发完成,一并销售给客户,则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货物(研件)及服务(研发)”,应当一并按照主营业务开具发票。
三、如果上述硬件,与研发没有必然联系,只是一并销售,则应当分别开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打个比方:您销售给某商场一批货物,价格3万元;商场说,我销售完再给您1万元。显然,您这批商品卖了4万元。上述道理一样,所谓“出口取得退税款”,不必从字义上过多解释,只是返还款项的理由之一。(注:您公司没有取得“出口退税款”,只是取得客户给您的返还款项;客户也没有权利给您“出口退税款”,只是给您“款项”。他为什么给您款项,并不构成您公司不缴纳增值税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是说您计算增值税时“价外计税”,与上述返还理由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上述返还款项作为销售额组成部分(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您好,建议统一由俄方与您单位和另一家中国企业结算。因上述收入完全发生的境外,不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当然不能开具发票。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在境外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指取得土地时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过户手续费等。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关于“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没有限制必须拥有资质。但是,从其他法律法规来讲,办理资质进行经营也是法定义务;只是此处对于税务处理并无影响。
二、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皆有明确要求。
三、关于适用税目,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也就意味着“在建工程”科目从原则上不允许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最新的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虽然取消了上述详细分类的标准,仅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但从列举的事例来看,针对的是非资产类的大额费用,而并没有允许将在建工程转为长摊费用核算。因此第一位财务老师的做法是不妥的,不应当将上述资产类科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严格意义上属于会计差错,建议追溯进行调整调增摊销费用,在在建工程转固时再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以恢复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否则的确会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正确估价。此外,也可以考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剥离形成无形资产,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先行进行摊销,剩余价款则在满足固定资产条件另行折旧。
二者存在异议并不奇怪,因为税收政策规定并不完全相同。(除非业务巧合,适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而致金额相等;但此非必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三、综上所述,举例如下:
(一)甲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三年完成。合同约定第一年完工进度30%(经测量完成此进度)。约定第一年付款200万元(已结算),完工一次开具发票。
则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300万元,增值税计税销售额200万元。
(二)乙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三年完成。合同约定第一年完工进度30%(经测量完成此进度)。约定第一年付款400万元(已结算),完工一次开具发票。
则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300万元,增值税计税销售额40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解读:二、(二)例2,B企业2019年5月成立,……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