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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写一个说明是不够的。既然多开,理应红冲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标准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1:职工福利应于本期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2: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缴纳代扣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此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三)其他专业项目。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无论真的“白给”,还是假的“白给”(所谓买多少赠多少,其实是花了钱的),既然给了,则属于自己,当然可以销售。
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没有变化:扣缴义务人分月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次年履行汇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如果签订劳务合同,则属于劳务费用,不用缴纳社保,但要取得发票。
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工资薪金,不用取得发票,但要缴纳社保。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根据增值税需要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能够专项附加扣除,取决于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由银行认定;税务只管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打个比方:您哪怕买的是第一套房子,银行不让您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自有其理由),那就不能扣除;您哪怕买的是第十套房子,银行仍然让您享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假设有其合理理由),那仍可以扣除。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此项政策乃是“标准定额扣除”,只看有无首套住房贷款(如上所述,银行认定),与还款本息金额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个人依照上述规定,据实代开发票,可以依法入账。
二、其他个人代开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每日低于500元免税)。
三、个人代开发票,还可能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是否能够专项附加扣除,取决于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由银行认定;税务只管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打个比方:您哪怕买的是第一套房子,银行不让您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自有其理由),那就不能扣除;您哪怕买的是第十套房子,银行仍然让您享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假设有其合理理由),那仍可以扣除。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此项政策乃是“标准定额扣除”,只看有无首套住房贷款(如上所述,银行认定),与还款本息金额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在于省级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各省税务机关关于具体口径,都有明确文件,规定大致一样。
一、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货币资金即会计口径,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指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
三、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