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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应该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
开具发票时也没有业务宣传费这个税目,所以根据你的业务实质计入相应科目就可以,而没有要求发票一定是业务选出费字样的发票,而且你还可以根据业务合同来证明发生的支出属于业务宣传性质就可以 。
您好,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没有12 个月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有12个月限制: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您好,首先内外销收入要单独核算。内销业务,按规定提取销项,对应取得的进项按规定从销项抵扣。
外贸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应单独核算用于退税。外贸出口退税以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您好,1.社保是强制性要缴纳的,是国家的政策,并不能因为员工本人有要求而不缴纳,更没有要求单位以现金补助的形式给不缴纳社保的员工。如果以现金形式补给职工,如果职工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企业仍然要承担。
劳动合同法也写明单位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没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随时以此为理由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补缴社保。这对公司来讲也很不利。即使员工本人就此签订协议说,但只要员工本人反悔,单位照样要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限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2.如果企业非要补发2018年这部分职工社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但由于未取得社保票据,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3.你公司从个人处购买500元以下的,属于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公司租房、支付水费如果不属于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只能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取得收据,不能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房租和水费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较简单的做法
平台订单做成一个三方协议,既贵司为农户和商家搭建平台,并承担免费的代收代付业务,代收部分包括了服务站佣金和货款
如果需要发票,可以由供应商和服务站提供,随后所有现金交易都通过往来科目走,不涉及任何损益处理,
Dr;现金 1000
Cr:其他应付 - 代收供应商款 950
其他应付 - 代收平台服务费 50
如果无法实现上述的三方协议,以及供应商和平台给农户开票的功能,贵司就相当于在进行在线的购销业务了,每一笔在线付款无论是否开票都视同贵司销售,需要承担对应的税金,当然平台和供应商开票也是可以抵扣的
Dr:现金 1000
Cd:主营业务收入及税金 1000
1、《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固定资产等;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所得税是否缴纳要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满足条件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了
复合增长率是一项投资在特定时期内的年度增长率
计算方法为总增长率百分比的n方根,n相等于有关时期内的年数
公式为:(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年数) - 1
举个例子,
公司在2000年1月1日,最初投资了100,000元,到2003年1月1日,公司资产为 195,000元,三年的复合增长率计算为:(195,000/100,000)^(1/3)-1=1.2493-1=
24.93%
一、租赁属于增值税范畴一项“服务”,应当填写于附表一第二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
二、附表三乃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针对差额征收项目;租赁服务并无差额扣除,所以不必填写。
三、附表三中第一行第一列乃是“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这儿是说无论应税、免税,只要涉及差额扣除,都填写在这个表上。当然,对于免税部分来讲,实际意义似乎不大。只是不能把免税部分扣除额扣除到应税部分上来。
停产期间相关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参照《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2020年02月24日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上述进口口罩如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上述税额相应在该缴款书未通过稽核比对前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之后稽核比对后允许转入进项税额。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取得的所得,应全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工资也应并入到“经营所得”中进行申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正如前述回答,上述发给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应加上他从该事务所按照投资份额分得的利润、分成等所得一起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指的是分成收入中允许扣除的“办案费”?如果是,上述比例由各省税务机关来规定,一般为30%。目前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雇员律师可以享受,但是上述办案费支出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列支,则不能重复在雇员律师的个税扣除上进行二次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