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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做不影响企业最终财务数据,但减少了原材料的购入及领用的分录,不利于企业进行材料核算以及进行财务分析,而且不体现材料的入库出库,不能与出入库记录进行核对,从内控来讲,还是通过原材料的购进,再根据实际领用转入工程施工科目更为规范。
可以抵扣。
增值税是以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因此该企业所有的进项加在一起,与企业所有的销项加在一起进行整体的比较,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无需考虑销项、进项的税率是多少!
您好,按会计准则可以计提坏账并转销,但若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您可以参考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看看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条件,如果其他资料都符合,可以出具第三方鉴定报告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建议您还是先与专管员先沟通确认下再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 28号公告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事实就是一个服务器租给多家使用,分别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各自使用范围期限,如何确定合同价格,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很重要,各方都可以通过合同约束自己,不会对计费产生异议,能够准确区分权利义务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您提供的是垃圾清运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无需备注!
处置车辆是企业自主行为,企业管理机构作出处置决定即可执行,目前二手车辆的处置需要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双方需要到二手车市场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出售单位处置产生所得,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合同条款违反法律(税法),此条款当然无效。
二、法定纳税义务无法通过合同转嫁,此合同条款无效,转让方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税务局向其追缴处理于法有据。
三、所谓“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只是说资金最终由受让人负担。归根结底,就是增加转让价格而已。转让人可以将税款考虑在内,依照税法倒推计算,增加转让价格;然后自己负责纳税。法定纳税义务无法转移。
至于受让方给不给转让方这个钱,这是二者民事处理问题,不因此免除转让方法定纳税义务。转让方依法纳税之后,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追索资金。
其实乃是视同销售土地,或者说以土地换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出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应当依法计提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一、如果此发票本身存在问题,建议及时调整。
二、如果此发票只是出于税会差异,本身没有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而预缴计算基础乃是会计利润(进行一定调整,但不用调整此项目),因此预缴不必调整。而汇算清缴时若能处理此发票至税法认可,也不必调整;若届时仍不得税前扣除,则汇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麻烦您了解清楚(很有必要)并补充如下问题:A公司为什么要通过您公司借款给B公司,他为什么不直接借给B公司:或者说,既然想通过您公司这样转账,为什么不干脆归还您公司,然后您公司自己借给B公司就可以?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您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业务往来?
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一、以“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企业可以依法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二、(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三、销售方依法代开发票(开票主体须为作为销售方的个人,购买企业不能代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