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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文件,动物分泌物属于农业产品。
税总发、税总函、公告乃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发则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述级次大致一样,都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财税发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略高一些。一般来讲,财税发文乃是对外发布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则是对于政策具体实施、操作所发文件,这两个是对外的。而税总发、税总函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文件。
若可全面、无遗漏查阅,可定期登录税务总局官网查阅。
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您应确实认定是否不必支付或者无法支付,然后再确定是否结转营业外收入。
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虽然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是从社会公平原则角度考虑,公司的债权仍具有可追索性,比如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倒推”,而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实际计算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而且涉及不同计税方式、税率或者征收率等诸多因素,无法为您综合举例。只能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方程式计算一下;道理既明,其实只是数学问题了。当然,承租方印花税不必参与倒推,这本身就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必包含于租金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您所述,“暂时未付款(条例用了“支付或者负担”,而非“立即支付”)、未入账,预计6月入账、付款”,这些情形并不影响您“3月勾选认证并在4月申报抵扣”。当然,如果另有原因,比如业务尚未发生、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等,则当然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您所说的情形,应当就是这个条款。
您好,【A建筑企业】A建筑企业为B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达到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给B,借记
“应收账款-B”,贷记“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各税。
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自然人,借记“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B”。不涉及税款。
【B房地产企业】
B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核算欠A建筑企业建筑服务款,借记“开发成本-XX项目(建安工程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A公司”。
以房顶债时,借记“应付账款-A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自然人】
相当于拿钱买房,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等。
以上三方留存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备查。
个体工商户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同分类方式下的类型。
按照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分类,则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企业经营性质分类,则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其他公司、企业等。
您好,您可通过您的产品顾问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