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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视同销售(以销售款还债),母公司视同购进(以债权支付对价)。
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季度收入只有21万元”,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未开具专用发票三个条件,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确认销售、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条件、享受免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注:计入“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存在异议。个人认为,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转回“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若要抵扣,至少需要证明上述费用确因本公司业务发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且凭证客户名称注明本公司。
这个问题掌握口径并不一致,因为不是公司车辆,执行中肯定从严。若不符合上述要求,自然无法抵扣;即使符合,仍有不同理解。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在香港购买一批货物转手在香港出售,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须缴纳增值税。
由于贵司是境内居民企业,因此需要就销售货物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按劳务发生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如果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则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该项所得应当在中国境内纳税,但是,如果双边有税收协定(协议、安排),则要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则要在中国境内纳税,如果不构成,则无须在中国境内纳税(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任何十二个月内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否则,不砍成)。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三、第三款规定了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二)根据第(二)项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该行为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按本项规定,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本项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2.本款所称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例如:
(1)对工程作业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咨询等服务(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和作业);
(2)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的服务;
(3)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服务,等。
3.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您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由于该咨询工作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同时,该韩国专家属于非居民个人,这种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无须在中国纳税,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增值税:由于接受劳务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代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贵支付境外个人咨询费,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因此属于境内应税行为,应按规定代扣增值税。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如果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方为个人,如果是按次纳税的纳税人,500元以下可以不提供发票,以其开具的白条(收款收据)作为入账依据就可以
开具发票只要选择正确的税收编码和税率就可以,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关系不大。
如果: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房产闲置不用,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需要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或者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职工旅游费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需要纳税调增,如果可以分摊到个人身上,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
您好,因供货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贵公司取得的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