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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须明白,“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本身就是视同销售行为;或者直接理解为“销售”行为,即销售无形资产,取得“股权”作为对价(不是货币资金才行,股权资产当然也可以)。
打个比方:您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对外投资作价1000万元。其实就是销售毛利800万元。这是实际上真正的利润,可能只是未获得货币资金而已(但股权资产与货币资金资产一样道理)。
如果您企业有足够的货币资金用以分红,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当然,与上面先计提、后转回相比,直接全额确认收入也无妨碍。
您的问题是确认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还是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进行账务处理吗?
其实,从税款计算、账务处理来讲,结果倒是一样。
个人认为,退货导致进项税额减少,并非税法列举不得抵扣情形;乃是对于之前业务的修正,并非发生新的(不得抵扣)业务,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较好一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即固定资产之确认,关键在于用途及使用期限,而非单位价值。(注:税法关于一次扣除优惠政策,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您好,股权转让的对价到底是多少? 是1500 还是2500?思路上是这样,首先看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明显偏低税局有可能会不认可双方的协议价;其次,出让的税收效应是溢价部分*企业所得税率(不一定是25%);第三,出让方的股东如果是个人,取得分红是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的,可以利用个独收取该笔交易的投资顾问费,但要注意合理的比例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一并纳入总公司进行计算;相应业务当然适用总公司政策。
也可参考一下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
您好,如你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则你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以当年度整个企业(总机构加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一起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税收优惠。总机构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按规定进行税款分配,分支机构凭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一、您要先把原先计提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视具体情形)
这样就会产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二、2019年3月应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分录首先要做,这样会产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贷方余额。
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贷自然相抵,结出余额即可;借方应退(抵)、贷方应纳。
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仍有借方余额,且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抵顶其他税种,则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完再看哪个科目存在余额,仍是借方应退(抵)、贷方应纳。
分支机构可能需要单独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税种,通常分支机构也是独立申报。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税法可以弥补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并非会计账簿上的亏损。
申报表格式说明也明确,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季度预缴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数据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您可以对照之前年报申报情况查核一下。
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前提应税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并非任意先开)。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施工来讲,预收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只是增值税预缴义务,此二者不是一个概念。预收款项之时,不应开具发票。而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依此发生时税率开具发票,计算税额并抵减预缴税额。
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3月,理应适用3月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大股东B(个人)将专有技术投资于C公司,属于视同销售;也可理解为“销售”,即销售“专有技术”,取得对价“股权”。
既然属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则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相关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