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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这种情况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类似于“拓展训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该属于无法支付的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以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您描述的业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免税范围
是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简单来讲,路人甲什么也不买,您给他一把伞,这就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顾客乙买了一件衣服,收了500元钱,您给他一把伞,就不用扣缴,因为人家其实是500元买了一件衣服加一把伞,公平交易,没有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货物”是指什么?“货权”是指什么?因为正常理解,如果您公司贷了款,又支付利息,却拿不到货物或者货权,需要还完贷款才给,那还贷款做什么呢?直接攒钱足了再买就行了。
首先,一般纳税人、个体户不是一个分类标准。一般纳税人对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对应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必然是个体户,个体户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也不必然是企业,企业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注册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关键在于能够取得多少进项发票。
打个比方:同样200万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6万增值税,不得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计算销项税额26万,如果能够取得超过20万元进项发票,当然一般纳税人好;如果进项发票不超过20万元,则小规模纳税人较好。
另外关于销售额,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如果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则应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不得选择,只能登记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企业还是个体户,这需要考虑盈利因素、分配因素。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率则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户只缴一遍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讲,首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要到达个人(股东),则还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还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则有出资者各项扣除。
总之,您的这个问题过于宽泛,即使写一本几百页的书也不为过;我这里只能大致点点,肯定无法说全的。
购入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存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所得税:属于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需要视同销售
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暂行条例及2016 36号文,包含以下情形: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7、销售代销货物;
8、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没有发生权属变更,所得税无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上也不属于列举情形,不需视同销售
2、如果用于公司内部使用(例如:用于办公楼装饰装修等情况),同样没有发生权属变更,所得税无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上也不属于列举情形,不需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贷:存货
这要区分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六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哪一方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
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则派遣单位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由派遣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支出,应由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专项维修基金需要审批后从房管部门领取使用,是业主缴纳的资金,因此物业公司使用只是一个代收代付,施工方开具发票,原则上不开成物业公司抬头,即使取得物业公司抬头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