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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是不免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吧:
甲公司派了一批人到乙公司,为乙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这些人归甲公司管,乙公司只是对于所干的活进行验收,这就是技术服务。
甲公司派了一批人到乙公司,甲公司什么也不管了。乙公司安排这些人干活,这些人归乙公司管,这是劳务派遣服务。
至于专业术语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有,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您好, 4月1日后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才适用新税率。对于航天研究院这类提供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主要为6%)的纳税人,销项无影响不大,但对于购进取得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面临着取得进项抵扣减少的影响。对于签订的合同,不能约定必须采用何种税率,因为合同条款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对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约定适用税率,如果可选择简易征收的,还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率。同时,可本着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业务,如何履约:比如,原合同约定不含税货物金额是100元,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价税合计为116元,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价税合计是113元还是价税合计仍为116元,但不含税金额为116÷1.13=102.65元,税额为13.35元。
对于以后签订的合同,应充分考虑新旧税率对利润的影响,从利润最大化角度,确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方案。
对于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有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双方就提供的研发信息化等服务是以功能实现程度还是资金拨付作为确认标志,可按业内业务常规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下,就是上述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数据不能准确取得(比如没有规范建账),而核定上述数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者直接核定税率(定额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如您所述,如果一个月5万收入,当然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上述应税所得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个范围规定,具体适用则须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如果按上述条件,只能按简单的数学公式算:36期还款本利合计为(128000+98000+68000)*12=3528000元。
年利率(3528000-3000000)/ 3000000/3=5.87% 。
我的回复您未必满意,但还是尽量帮您平复一下“认为很亏”的心情。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什么是“吃亏”。有个经典的段子,有的人认为“出门没有捡到钱”就是吃亏了。这里最关键的是,找到正确的标准。就如上例,捡不到钱正常,拾到钱是赚了;而非捡不到钱就是亏了。
回到您的问题上来,税,交还是不交,须依照税法。如果税法规定应当交,那么交是正常的,没交是违法的。显然,不能以违法(不交)作为标准,以此判定交了(合法)是吃亏了。
事实上,个人取得上述收入,一般来讲,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有时候还会涉及其他税种;当然,有时候也会因为专门免税政策而不用交。总之,须依税法作为标准进行判定才好。
关于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并不适用于“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多为500元)。因此,无论17万元还是2000元,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这个业务并不复杂,其实双方皆为“一购一销”,开具6%技术开发发票是错误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自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购进则可确认成本、取得专用发票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缴纳印花税等。
关于新收入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我猜想,您所说新准则,其实乃是2006版的准则。以下基于2006版准则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来讲,发货之时,上述各条通常认为已经实现,即可确认收入及税费义务,未收款项列入应收账款即可。
如果涉及安装: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您所讲“独立纳税”,应指其他税种,而非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情形,您的处理其实合理。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新税法将“其他所得”删除,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不再有确定“其他所得”为个人所得征税的权力,除了新税法明确列举的9项所得,其他一律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其他所得”项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 鞋、香水、特产、牛羊肉等,送客户,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购入货物后再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建议:直接送客户计入相关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贵司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其负责公司在国外的市场开拓,虽然其提供业务完全在国外,但服务的购买方(贵公司)在境内,所以,税务与让贵公司参照支付代理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政策规定。
您好!就销售酒来说,我认为应按80元缴纳增值税,3000元实际为收取的会员费,不属于销售酒的销售收入,但这一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则可能涉及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