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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场地乃是租赁,则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如果属于自用场地,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核算,分期计提折旧。
其实,这个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原理一致。首先,核实这个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果不是虚开,不必另行提供资料,此发票仍可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虚开”,增值税自然不能抵扣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一、找真正销售方据实开具(原“虚开”发票相当于在税务层面已经“废”了),此时仍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如果如实重新取得合法专票,增值税仍可抵扣。)
二、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当然,这个情况只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就不能抵扣了(因为增值税是凭票抵扣)。
支付并扣税时
借:成本费用或者应付账款(之前确认成本费用并挂账)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解缴到国库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这个事情要综合考虑。
一、法律重实际。但是,既然“未变更工商登记”,那就需要另有能够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比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记录、股东名册等。
二、即使这种情形得到认可,但仍不可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乃是会计事项,与税务处理并无必然关系。
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需要并入总公司一起计算。
其他税种,分公司应为独立纳税人,则需要单独计税。从这方面讲,还是独立核算方便一些。当然,税务机关只要求独立计税,是否独立核算无权干涉。也就是说,您可以非独立核算,只要能够准确算税就行。
一、旅游服务通常会被认定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直接减除。
二、基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一、需要“专家”提供发票。
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扣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
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根据专家提供服务胜任)1000
贷:银行存款 96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0
不可以。
适用何种税率或者征收率,取决于销售方(出租方),而非购买方(承租方)。比如商场卖衣服,公司去买与张三去买,商场适用增值税政策一样的。
需要。
按照印花税法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凭证,而书立该合同各方,即为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依法如实开具发票,乃是销售方之法定义务,不因“买方没问我们要发票”而免除。
二、应当如实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三、既然“年购入固定资产,今年处置转卖了”,则无相应优惠税率。
优惠是权力,不是义务;可能放弃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税务处理方面,应当完全一样。所谓“投资给子公司”,也是“视同销售”处理,或者说,都不用“视同”销售,本身就是一种“销售”,只不过对价乃是“银行存款”还是“长期股权投资”之别;但二者皆为资产,对于计税并无不同。皆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