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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包括职工身份老板)国内去港澳台的机票,不属于为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您好,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纳税申报,一般应在4月份申报未发票收入,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您好,首先 既然与B供应商订的合同中分别列示了运输费和安装费的金额,您公司在进口报关时完税价格是A供应商的设备款金额加上B供应商的运费金额(CIF价格)是不妥的。因现行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运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安装费,因为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服务,应按规定代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运费应按非贸付汇支付。本着“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原则,报关单只体现A供应商,与付汇无关。
非贸易是指经常项目下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务贸易、收益和单方转移。通常来说服务贸易小于非贸易包含的范围。
“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非贸付汇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1、按3月份第一个工作日的外汇牌价确认收入,结汇后与第一工作日的外汇牌价的差额确认财务费用,汇总损益,正或者负
我的这个处理是否正确?专家回复:处理正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初始入账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凭证附形式发票,收汇凭证,结汇凭证,形式发票,这些的原件这些原件我是否需要再复印一份等税务检查的时候备查?专家回复:为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我给对方的形式发票,在申报增值税时是填在开具的其他发票,还是填在末开发票栏上,如果填在开具是其他发票栏,比对是不是通不对呢?专家回复:形式发票不属于我国的税法规定合法发票,在申报增值税时是填在开具的其他发票,填在末开发票栏内。
4、我们这个是劳务不涉及到退税的问题,这样的话是不是在税务上没有什么特殊的处理?专家回复:贵公司外国的企业提供化验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服务,不涉及到退税的问题。
您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期限,超过360天之后原则上不可以抵扣。
您好,航空电子行程单可以抵扣,按照(票价+燃油税)/1.09*9%抵扣。
您好,需要取得行程单才可以,或者向代理公司索取专用发票。
您好,表述得不清楚。一般这样操作下,保税核销无法完整进行。
您好,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继续,但只能加计1%。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