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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青岛规定按建筑面积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青地税函[2013]44号)。
这样并不准确。所谓“业务招待”,比如客户来了,您拿这些东西招待他们,您这边也陪着;而上述情形并非“业务招待”,属于“视同销售”。
二者处理上也不一样,业务招待乃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作销项税额。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好,应当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工资薪金减-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二者相等时,总税负最低。
您好,164号文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执行的,就是这个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上述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票价不包括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意外保险费。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也可佐证这个观点。
您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条件中,并没有要求企业是生产型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一、如果股东只是对于股本作价635万,则二数皆可顾及。即以635万作为实收资本,5万作为资本公积。
借:在建工程 640
贷:实收资本 635
资本公积 5
二、如果股东对于上述在建工程作价635万,则须考虑公允价值因素。
(一)若双方股东皆认为635万元是公允的,则依635万元入账即可。
(二)若出资方股东认为640万元公允,则其他股东认为635万元公允;则股东应就此协商一致,或者重新评估。
首先,上述情况属于“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显然,代开发票之时,无法计算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只是知道某一笔经营收入。因此,无法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有自行申报义务),通常,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会按照开票金额预征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各地并不一致,比如1%或者1.5%等。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入住,并且有租赁业务发生”,则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一)房产自用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三)关于“未使用部分”。我来谈谈个人观点,您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也就是说,此处“房产”是一个整体。比如一幢楼,不能说哪一间用了,哪一间没用;既然已经部分自用或者出租,则这幢楼就算是使用了。计算房产税时,出租部分单独计算;其他部分全部视为自用。如果您建了两幢楼,其中一幢完全没有使用,既未自用,也未出租,则这一幢可以视为没有使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者成本费用科目(视增值税补税原因)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等)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好,问题所提及的向保洁人员支付劳务费,税务处理应当是:支付劳务报酬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保洁人员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代开时,会按3的征收率附征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按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可以以内部凭证而不是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情形,应当是指增值税按次申报的超征点(300-500),而不是3万元。
您好,小编传话:分公司应该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