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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不存在,只要利润分配条款是真实的,也不存在公司将红利再转付给个人股东等情形。个人实际没有取得股息的,自然不能征收。
2.不存在。但是合伙企业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文规定,应当由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项目缴纳所得税。对于公司合伙人,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直接投资”条件,很多地方不准许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国税函2001
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起征点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您好,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财会二字〔1995〕25号明确,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法定重估一般是指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所以,贵司用土地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是不合规的。但是,我本人查帐过程中,确实遇到过这样处理的,但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如果计提折旧或摊销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您好,私车公用属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无禁止则可行,目前,未有相关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您不必纠结此事,开票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标准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至于您说“是本月的业务但是结算单未出金额无法确定”,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或者说,此事应由您自行解决,而与税法无关:税法上,或者业务发生、金额确定;或者金额未定、业务未发生。打个比方,考试时,您告诉老师,这道题我真的会做但是不知道答案是什么,这算是会做吗?
再谈一个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我们知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乃是五项必要条件之一。(当然,开具发票另有一种时点规定,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举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讲明道理。)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贵司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只要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收取该费用,只要符合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没问题。如果收取的管理费,A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管理服务,则该收入相当于销售方给A公司的销售折让,A公司收到后冲减成本和进项税额。如果提供了管理服务,则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您提到高税率进项、低税率销项的问题,其实不必如此担心。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率的时候,肯定已经估算了低税率销项能有多少高税率进项(打个比方:银行贷款销项税率6%,买了个计算器,进项税率16%;但能买多少呢?不会导致总体进项大于销项的);从整体来看,不会出现税负倒挂的问题。至于具体某个企业,其实无妨。只要做到依法、真实即可。
二、具体到您的情形,其实属于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您好,上述购进,按规定应当取得发票,该部分支出要根据业务内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是用于业务招待,则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集体享有,则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您好,没有规定物业公司不能和保安或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可以将保洁和保安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注意,这个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合同要能清晰表明双方关系,如计算报酬方式,对劳务成果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等。如果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提供保安、保洁服务,除非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当自行开具。个体工商户按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待遇。
您好,可以吸收合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个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每年可以弥补的限额,但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
另外一个方法是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但要注意关联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容易受到反避税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因此,上述“已认证抵扣、账务上不做账、不认证不做账”皆为错误。正确作法乃是“认证、转出、做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