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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资产负债表中属于“其他资产”,新会计准则中属于“非流动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2、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您好,是供应商以货抵债,因质量问题,债权方收到的索赔吗?
如是,不属于购买方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须提供收据即可。供应商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如何确定买入价,须根据不同情况,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或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与是否转股无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您好!1、39号文规定,6月30前出口退税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因此,6月30日之后出口退税的,就不能以上述规定执行了,因此,4月1日至6月30日这三个月期间,应尽快将购进时老税率征税的货物报关出口,否则企业将会产生损失。
2、免税货物不受影响,涉及进项转出的,原抵扣多少就转出多少就可以。
3、连续六个月,第六个月应为9月,退增值税留抵的政策,可以是4月税款所属期开始后的任意连续6个月,只要满足条件即可退留抵。
只要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即可。
2019年第14号文:1、重新开具蓝字发票,视纳税义务是时间,如果的确属于纳税义务时间为4.1之后,可以开具13%的税率。
2.抵扣多少转出多少。
3.第六个月为9月,任意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即可,且只要第六个月并不低于50万。
以下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与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二、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工资项目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工资),可以使用内部凭证(发票等属于外部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返聘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房租属于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应当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劳务费用,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不必取得发票,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即可;如果超过500元,若无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
事实上,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公司自行决定就行。(国企另当别论)
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伙食补贴理应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种要求有点让人不好理解。
如果销售当时就要了一件,直接按照一件开具发票即可。
如果销售时5件,则当时按照5件已经开票;随后退货4件,则应就此4件另行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红字、蓝字),当然需要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但不必一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备案,正常入账或者留存备查即可。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非营改增纳税人因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者80万元)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若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则应依据资金占用利息或者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