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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适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一般来讲,3月发货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3月。具体标准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既然纳税义务发生于3月,则应申报纳税于3月。如果并未申报纳税于3月,则后期应当按照3月属期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然后按照上述规定补开发票。
不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谓“当期”,乃是指“2019年4月及以后至2021年12月”的某个期间(后续文件延续另当别论)。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最新增值税税改政策,2019年4月1号以后收到的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比如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您好,该手续费只要不属于增值税相关法条规定的、正例举不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
您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最新增值税税改政策,2019年4月1号以后收到的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019年4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也就是说,对于机票来讲,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皆可依法抵扣。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代扣代交非贸的增值税不能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019年4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好,要看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所提到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7月份那个时间点,已经是适用新税率。约定16的税率显然对销售方有风险。如果非要开16的发票,可以在销售行为未发生的4月以前开具发票,并按16税率申报。这样做,虽然满足了采购方的要求,但销售方会因此多交税。建议调整合同。
您好,关键是要看贵司该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什么时间段,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4月1日前,则应当在5月15日前按16税率申报,并开具16税率的发票。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因此,上述开具公司户头的电子行程单应当不符合规定,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总局接下来的文件会做进一步明确。有可能总局在制定文件的时候,并没有考虑电子 行程单的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