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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须明白一点:您公司给甲发多少工资、多少奖金(年终奖)?这都是您公司与甲的事,您公司与甲自行约定即可,税法无权干涉。
您的义务是就实际支付金额申报纳税。但是,怎么支付是您的事。当然,您有自行分配的权利;但是,您的工资、年终奖分配记录,应与申报情况一致。您想20000、35000进行申报纳税,当然可以,这是您的权力,但人事、财务等相应记载皆应如此。您公司若以8000、47000进行分配,则自然须以8000、47000元申报纳税。总之,决定权在您,但须会计、纳税一致。
此问题答复非常简单明了:工资、奖金如何分配,悉听尊便;但须依分配结果申报纳税。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这里的口径乃是“月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无论开具何种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本月全部销售额15万元,则不用管发票的事了,已经不符合免税条件。
乙公司本月全部销售额8万元,好的,全部符合免税条件。但是其中2万元有客户提出要专用发票;那您就得就此2万元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其他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仍可享受免税。
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估计您问的是“其他个人”,以下依此回复。
关于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以下”,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其他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并不适用于“其他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报备,多为500元)。
一、分为月度工资、年终奖。比方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完各项)72000元。
若全部作为月度工资:应纳税额=36000×3%+(72000-36000)×10%
若月度工资、年终奖各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36000×3%
二、注意足额使用各项扣除,依法、据实进行申报。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
三、一项税法免税项目,应当单独区分。比如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生费、托儿补助、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还包括取暖费、住房补贴。当然,这些都有规定标准,须依标准处理;具体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四、注意一些实报实销项目并不属于个人所得。
另外,符合规定的福利费也不用纳税。比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处理中,不要为了省事或者内部管理考核方便,所有上述费用都定额至个人。
最后注意基本原则:据实核算、依法报税。
一、税务总局公告并未要求备案。
二、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率,这个毫无问题。但既然属于之前业务,自然之前申报纳税;之后只是补开发票。上次税率调整后,许多人说,我要补开票了,怎么补开不了?其实,不是说什么时候开票、什么纳税,您得先按照所属期纳税(补税),然后才能补开。您提到“只要3月份先交增值税”是对的;当然前提也是“纳税义务发生”。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红冲、补开)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1)劳动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2)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税负率下降是毫无疑问的。
打个基本比方:假设之前销售额1000万元,税率16%,则销项税额160万元;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500万元,税率16%,则进项税额80万元。应纳税额80万元,税负率8%。
税率调整后:销售额1000万元,税率13%,则销项税额130万元;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500万元,税率13%,则进项税额65万元。应纳税额65万元,税负率6.5%。
当然,税负下降是指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具体环节、具体企业则视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实际工作中,综合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变更登记人员并非离职人员一定到场,在线或者大厅办理皆可。具体情况可以致电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
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个人认为,此物品乃是指个人消费品。上述“挖掘机”是否会被认为属于生产经营物品?也就是说,此人虽然乃是“其他个人”,但这可能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纳税人经营登记的结果。若如此,则显然不能因其依法应作而未作之结果,而享受免税待遇。
具体情况,则可直接到税务大厅进行认定。
(二)个人所得税:
道理同上。如果作为消费品销售,则为财产转让所得。但若认定为经营物品转让,则应作为经营所得。二者在大厅开票计税方式并不相同。
另外,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等,也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建议直接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2019年3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工资收入不超过60000元,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税负较低。
个人车辆可以过户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9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车辆通过销售方式过户给公司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正如您所述,这是代扣代缴的人家的增值税,是人家负担的,您当然不能抵扣了。与之相反,进口时海关代征您的增值税,这就是您所负担的,这是可以依法抵扣的。
而且,从会计分录上也没法做啊。我们来看:
代扣代缴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海关代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一)前者使用“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而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只有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许多专栏)才会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的。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不纳入(这不难理解,没认证嘛)。
(二)“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贷方,这也没法抵扣啊。“销项税额”也是贷方。所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借方,才能抵扣贷方的“销项税额”。
二、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皆属于营业利润组成部分,其实区别不大。没有准确计入,可能会计处理不太规范,但至少对于税收方面并无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