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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部分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通常属于政府无偿补助,属于企业的资金,所以,除上述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以外,进项税均允许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情形属于“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税收编码:3060199000000000000
如果上述个人乃是“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且个人与企业并无关联关系,若确实并未收取款项,则并非经营活动,自然不必开具发票。
若涉及经营(租赁)、收取款项,则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盈利性组织收到企业的捐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应该是税务机关做非正常户处理了。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把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然后再发起税务注销流程。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收款(与计提增值税一并做分录即可)
借:银行存款 1488302.10
贷:预收账款 1417430.5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70871.53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里应当全额确认税额。
二、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69080.65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269080.65
三、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70871.53
贷:银行存款 70871.53
其他税费,如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通常定期计提、缴纳,此处不必单做。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7日(星期四)9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程丽华、刘伟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其中提及: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
具体实施则待主管部门发布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解答】您好!您的三个要求如果按正规的财税处理根本没有办法解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您说当时“钱也不是这个股东出的”。那么当时您备案的公司章程、账务处理的股东是哪位?名义股东还是出钱那位?如果归于名义股东,则当时二人是否存在协议?如果没有协议,您这么处理,难道出钱者没有异议?再就是“退股”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您是走的股权转让还是减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