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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税务局出具的一张红字发票通知单里,可以包括了多张销项发票的内容,在开具红冲发票时应该一张一张地对应去开,按照开票系统的提示,要先输入“红字通知单号码”,然后再对应地输入前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的号码和代码”,因为一张红字发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的号码和代码,所以只能一张一张地去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情况都不包括,该香港居民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属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 “个人与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处所说的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适用年度的税率还是月度的税率计算纳税? 该处是不是也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税发[1999]178号 虽全文废止,但参照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该处所说的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适用月度的税率计算纳税。该处是不是也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没有规定不适用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因此适用非居民纳税人。
4、外籍员工次年汇算清缴时, 涵盖奖金部分吗? 如果不涵盖, 奖金部分需要汇算清缴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外籍员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包括奖金。
5、懂事助理是高管吗?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从来源的判定的角度,懂事助理属于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因此判定懂事助理是高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三小点稍后答复您。
3、35号文第五条里第一大点中”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离境居住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小点和第3小点的区别可以详细解释下吗? 上述第1小点里有写到一个纳税年度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但是发现个税申报软件里是有改变的权限的, 所以想知道需要改变税款扣缴方法的前提是什么?
【答复】这里是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第1小点强调的是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按非居民纳税人缴纳税款。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而第3小点强调的是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90天,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不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也不是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应该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1小点里“一个纳税年度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是等待汇算清缴是再调整应纳税款,而个税申报软件里是有改变的权限的,是指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官方解释。
新注册公司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做税收事项核定,如税种核定,次月起报税。减免税可以在网上办理备案。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规定,外籍工程师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2、如果该公司不构成常设机构,该员工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该外籍工程师是否缴纳个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公司如果向我们提供咨询或者设计服务,但服务发生地在境外,该
外籍工程师是否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贵提供咨询或者设计服务,但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如果贵公司直接支付报酬给该外籍工程师,属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您把所收电费交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直接给您的客户开票,则您只是属于“代收代付”,不用确认收入、成本,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通过往来科目处理即可。
如果供电公司给您开具发票,您再给客户开具发票,则属于“一购一销”。您应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相应成本、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只是预提、暂估,而未实际发生,则不能税前扣除,而应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若确实发生,只是尚未取得发票,则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如上所述,发票开给谁,取决于您的真正业务客户是谁?您是向谁销售了货物或者劳务、服务?
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为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阶段,汇算清缴是对企业全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算总账,多退少补。预缴时除税收优惠外不进行税会差异纳税调整。12月份的财务报表不是必须与汇算清缴的报表一致,会计决算利润表要与年度汇算报表主表1——13数据一致。
此问题尚未明确,可以参考一下《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当然,具体要求仍以下月明确文件为准。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用公司账面原值为594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净值394万元现评估价1000万元的房屋,置换评估价为1400万元的房屋,不再支付差价”,此项业务会计上应按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只是我们换便宜了,但在交换环节不体现。会计处理:1,借:固定资产清理 394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594
2..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94 资产处置损益 606
二、收到给400万元搬迁补偿费,借:银行存款 400 贷:专项应付款 400,建无法搬走的电子设备做固定资产清理;装修改造新换的房屋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中涉及的税金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搬迁过程造成的桌椅报废,借:管理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