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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法》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五十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未对股东的国籍进行限制,外籍人士成为股东应当做工商登记变更。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如果新增外籍人士以现金出资,没有税的问题,如果是以现金收购别的股东的股权,则别的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如果是非货币资产出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财税〔2015〕41号规定,会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建议确定增加外籍人士股东的具体情形以便帮助判断,包括外籍人士是不是已经构成居民纳税人等情况。
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双方各自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进货的时候没有发票也没有做账,现销售的时候也没有发票也没有做账,现在跨年了
一、销售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但无论是否开票,皆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并依税法计提增值税、计算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二、进货时应当取得发票,否则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等。
三、如果并无进行账务处理,当然应当补做。涉及上年损益,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如果只是“3年了都没有展开业务,一直零申报”,并非“强制注销”法定事由。
您好,2017年发布第44号公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明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果按这个定义,则问题所述的情况,可能不属于固体。建议根据GB 34330-2017,结合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与之相对应,劳务派遣公司在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派出的派遣员工不应计算在从业人数内。
您好,就常见情况看,企业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到银行或民间机构贴现,民间贴现,利息支出扣除可能没有合法凭证。二是背书转让,即取得票据后,再背书转让,支付给另一个贷款方。
一、十年之内,您将此“公路”确认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二、会计上按照十年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注:税法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这样会产生纳税差异,须进行税务调整。至归还站台时,税法折旧尚未计提完毕,可一次扣除。
三、收费依不动产经营租赁(10%)计算增值税、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十年到期,因会计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可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对冲注销此项固定资产。
另外,如果符合“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特点,则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您可据实确认一下。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对于上述员工是否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则有两种看法(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对于退休人员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如上所述,既然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不同依据及结论,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车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营业外支出 2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方公司
借:应付账款 300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
营业外收入 100万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或者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虽然您使用了“税率”一词,但我相信您所问者应为税率(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及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0%;当然,昨天总理讲了,这个马上就要改成9%了。
二、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率5%;(注: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正是一项“另有规定”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项优惠政策,并非有1.5%这个征收率;其实还是适用5%,只是减按1.5%征收。从公式来看更明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3%只是预征率,纳税人还是要依11%计算销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