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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下月可能调整)计算进项税额。当然,能否抵扣,凭证因素乃是其一,还有其他条件。比如并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既然“复核、收款人没有录入”,则不符合上述“填写项目齐全”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一、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税务登记
虽然目前已经数证合一,但仍应办理税税登记等税务登记事项。
三、账号报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四、财会报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六、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七、按照规定期限,依法、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下月可能调整)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能否抵扣,凭证因素乃是其一,还有其他条件。比如并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当然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下月可能调整)计算进项税额。
二、能否抵扣,凭证因素乃是其一,还有其他条件。比如并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您好,此业务开发要区别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不同,来确定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如果开发业务属于劳务,来源地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如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与是否在境内使用无关,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如劳务须在境内开展,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如果开发业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与是否在境内使用无关。你公司应代扣企业所得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三、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给您写一下关于公积金的会计分录吧。若有必要,您可追问。
(一)计提职工薪酬(含公积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二)支付职工薪酬、扣下员工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三)支付各项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4754
如您所述,这属于您公司内部对于资产用途进行转换,不涉及税收问题。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是有偿(含视同有偿,但针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不动产。如上所述,您并未销售上述房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比如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或者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
账务处理
借:开发商品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比方说:您是A公司。如果您收购的是甲公司,则开发经营仍以甲公司作为主体;显然,甲公司原先支出并不会影响相关扣除。
如果您收购的是甲公司的资产(项目),则甲公司应当给您开具发票;您以甲公司所开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即可。
您好,1.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您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未直接签订合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不必核算劳务派遣人员应付职工薪酬。
3.虽然您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示直接签订用工合同,不须核算其应付职工薪酬,但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从法律上讲接受劳务派遣只与派遣机构签订合同,未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不必核算工资薪酬和社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相关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