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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报成功或缴款成功后,发现有错报、漏报的情况,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更正”模块操作更正错误。更正申报将覆盖上一笔申报记录,启动更正后,请直接在原申报数据基础上修改即可,若上笔申报已经扣款,则更正申报后多退少补,其中多交的税款需至办税大厅办理退抵税。
您好,差旅费报销做账原始凭证是:出差人员提交的带有打印日期的往返车、船票或机票、住宿发票等等。这些票据作为附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差旅费报销单和这些票据结合起来才算是完整的报销单据。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相关通知等。各企业、单位要求不一,建议咨询财务或当地税务机关。
一、新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外国人2018年一年在中国住满183天”与新税法无关。
二、上述“2019年3月拿奖金”,无论会计核算是哪年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范畴属期乃是2019年。
三、若此人2019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若此人2019年属于非居民个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即:应纳税额=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您所述,既然已经提完折旧,则账面余值为零。
关于销售价格,如果您可以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可以选择“按现在的公允还是按账面的余值”支付价格,我真的希望是按照账面余值(自然0元)卖给我;如果这样的话,您还是卖给我吧,我按照账面余值付款,也就是不用给钱了。
显然,您肯定已经明白,还是要按照现在公允价值定价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如您所述,自然人出租机械设备、场地,皆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按照目前所知信息,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
目前信息就是这些,收购农产品扣除率问题并无提及,至于加计扣除则适用于6%税率项目。具体情况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很快将会知道。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上述业务属于培训,则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至于上述自行购买各项,确实用于职工培训现场,个人认为可以视为职工教育经费范围;此观点或者有些异议(认为属于福利之类),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而以培训为名、行职工福利之实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然,抵扣还须满足规定条件,一般纳税人进行员工培训,确因公司经营活动且非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认证、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没有专门针对于此的税收优惠政策。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优惠税率”、“地方税种依法减半征收”等政策,并非专门针对此项业务,而是针对整个经营情况或者整个企业,符合条件自可依法享受。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半征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关于附加规费(不含城建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既然您“单位和电厂没有关系”,则其实这业务乃是“运输公司销售上述货物给您并负责送货上门”,乃是“货物加服务”的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货物或者运输服务一并开票。但选择哪种,则取决于运输公司主营业务。至于合同,如实签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