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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软件超税负返还,属于先征后退,只要有实际缴纳,就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预缴电费时应进项账务处理: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附件应为现金缴款收据或回执。预缴款使用后,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或成本科目 贷:预付账款,附件为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预付账款科目出现负数,是不是您预缴电费时因为没有收据,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我理解,如果确实以现金方式预缴了电费,但收据丢失并且没法补开,可以写一个说明,同时你支取现金的时候也应该有支款说明,另外能否打印出预付电费账号的充值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你预存电费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不能没有收据就不进行账务处理。
您说的商管费具体指什么?一般商场管理费:是指对商场的统一营销、推广(广告和策划)、内部秩序管理、清洁等方面的费用,如果是这个内容,应该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征税 税率6%(小规模3%)
您好,感谢这位热心的匿名用户的解答,已与老师确认解答无误,可参考这位匿名用户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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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因此,电子邮件发送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把扫描的签字、盖章的合同打印出来作留存具有法律效力。
一、如果定额补助,此属于差旅费津贴,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不需要发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免税差旅费津贴不应超过规定标准,否则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可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二、如果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取得发票;但是每次(日)每人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
一、此属于福利费,而非招待费。顾名思义,招待费是指招待别人;而这是发给员工。
二、“预付卡销售”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入账凭证。虽然名为“预付”,但对于此项费用来讲,企业已经实际发生。
因此,上述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资金是否有指定用途?或者说,是否指定补偿某项费用或者购置某项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综上所述,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购置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三、您可选择两种冲销递延收益方式
(一)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二)分期计提折旧,结转其他收益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应当确认负债。
一、如果上述积分与某笔收入一一对应,则应当冲减此项收入;相当于买一赠一性质。
比如:销售1000元,换算积分20元。您原先确认了1000元收入,现在冲成98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贷:预收账款 20
二、如果不存在上述对应关系,则单独确认即可。
借:销售费用 20
贷:预计负债 20
您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满足上述要求,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提问未说明中信是否提供了签证代理服务,如是,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