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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二手车因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而未抵扣,则此时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若非上述情形,则依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所以收到保险赔款不交增值税。60万元损失,如果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损失扣除资料应当存档备查。该损失如果是非正常损失,与该损失相关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
损失扣除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您好,这个问题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个会与增值税的规定有出入。
从止面的规定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额和收入的确认按各自不同的方法确认,增值税应当按销售给代理商的价格,企业所得税应当按市场价确认收入。
计入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差旅费”之类。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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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进项不需作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提供美容服务同时赠送美容产品,属于“买一赠一”。对于“买一赠一”总局层面对增值税未明确规定,但部分省有规定,倾向于认为“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政策依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现已失效),企业所得税现行文件不再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商业折扣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公司中秋给每个职工发放5斤月饼,这需要扣个税;而如果中秋公司晚会上,职工消费的月饼,就不用扣税。其他福利也是这样处理!
需要提供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纳税的(环保工程师通常不会按期申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概念,企业向其职工发放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职工薪酬范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如上所述,只是一项“股权转让”,与职工薪酬无关,并非股份支付。
需要成立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您好,课程在9月18日的下午15:00-15:30。
如果贵公司账户冻结,无法实现收、付款,可以授权其他企业代收货款,但合同应由贵公司直接签订,且由贵公司开具发票,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资金流不一致,但实质上仍然是由贵公司收、付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付款。而如果资金、合同、发票均授权其他单位,而实质业务是由贵公司做到,那么受托收款开票的企业将涉嫌虚开发票,因为虽然形式上三流一致,但实质上并没有发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