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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个人见解,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按照您的描述,“差旅费及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日常费用”等若因费用发生而实报实销,则不能认为个人取得上述所得,而属于公司实际发生相关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第三条相关定义,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关键:自己将转变为农产品,类似原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关键:自己将产出农产品,类似机器设备)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关键:社会公益)
基于以上定义,“企业绿化栽的大树”并不属于上述生物资产之任何一种。
事实上,上述大树,可与整个绿化工程一并确认,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自有场地)或者“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场地)入账,分期折旧或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其实,这与“收购”并无直接关系。换句话说,以前没有建账,中途建账,如果没有原始凭证,原本也是不易,通常只能不考虑之前,从建账时开始。
您的这种情况,或者如上所述,从头开始。或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确认清单等资料,直接进行初始入账;但能否得到税务认可,尚不好说。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太笼统,不知道您想了解哪方面的问题,需要哪方面的文件。
房开公司销售开发商品(无论精装还是清水房),分为预售和销售完工开发产品两个阶段。预售时需要预交增值税、预交土地增值税、按计税毛利计税应纳税所得;销售已完工开发产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税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额从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一定标准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企业依法补扣个人所得税也是应当。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增资时每股净资产为0.7元。C投入货币1000万元增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之后2000万元。增资时一是将股东原始投资额换算为净资产评估值,以保证同股同权;二是将股东A\B原始投资额换算为净资产评估值与将股东原始投资额的差额股权无偿转让给C股东。增资后:A股东出资343万元;B股东出资287万元;C股东出资1370万元。
按照目前所知信息,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
目前信息就是这些,收购农产品扣除率问题并无提及,至于加计扣除则适用于6%税率项目。具体情况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很快将会知道。
关于您的问题:是否原来所有16%税率的都要降为13%,目前尚不明确;但个人估计,此次应该会直接取消16%税率的。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乃是对于该条款的特殊规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执行本公告。
您好,由于实习生与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您好!我个人理解,经济实质法案目前更多体现的是政治意义,是迫于世界各国信息交换和税制透明要求的压力出台的法案,今后肯定会对经济实体的投资布局和股权架构产生影响,但该法案当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尚未可知。至于我国,外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强监管的,就我们了解,并没有特别针对该法案出台具体外汇监管要求,在信息交换领域,CRS同样适用这些地区,只不过信息交换在国家层面如何利用,其实更多的是今后一段时期的观察。经济实质法案从条文看,肯定是对之前的空壳公司不利的,对信息报告、实质经营、处罚措施等都做了规定,但我个人觉得,这些地区形成的现状是历史长期形成的,不可能因为法案的实施立即发生变化,这样对国际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该法案不过是体现出世界各国对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趋势。至于经济实质法案对我们具体的影响以及该法案的细节,许多国际税收方面的专家都发表过一些独到的见解,我也仅仅是对该领域有所关注,远达不到熟悉的程度,因此研究也从未超过这些专家,另外该法案由于刚刚实施,究竟产生什么样的实质影响都有待观察,因此,推荐您几篇我认为这方面比较好的研究文章供您参考。平台篇幅有限,另外也是尊重研究文章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仅把文章标题发您,麻烦自行下载。1.《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有何实质?》;2.《离岸公司必须知道的事:重磅!离岸地出台经济实质法案(连载一)、(连载二)》,3.《避税天堂跌落人间!经济实质要求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