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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也明确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如果上述支出发生于2018年度,则虽然2019年取得发票,仍可计入2018年度或者追溯计入2018年度损益,此节会计、税法皆为认可。(当然,税法方面,若发生年度汇缴之后取得发票,则追补期不得超过五年。)而若上述支出原本属于2019年发生,则不能作为2018年成本处理。
这也不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二者必然产生差异。
另外,即使您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采取成本模式计量,也会涉及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不同而可能产生差异。
若有差异产生,自须依法进行相应调整、处理。
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至于税率,其实给您写上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这些税种大多并非直接依据销售收入、税率计算出来。计算时,涉及计税方式、抵扣及扣除情况等诸多因素。若有必要,您可提供详细情况,以便为您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二)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当时购入这台电脑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则可如此计税。
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6%)征收增值税。
这应当按照会计差异更正,进行追溯处理;即相当于2011年入账并开始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相关科目(这需要看您当时入的什么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一、此文件仍然有效。
二、您须全面理解此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扣除的前提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因而借款发生利息;若规定期限未至部分,则并不影响。
一、公司、股东,皆为独立主体,股东个人支出,不能直接入账于公司。当然,按照法定流程,视为分红处理亦非不可;但注意这是分红,并非股东个人支出入账,且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法人”,许多人把“法定代表人”混为“法人”。举例来讲: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许多人把张三称为“法人”,这是不准确的。“法人”乃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是张三。如上所述,张三个人支出仍然不能直接入账于公司;但甲公司支出当然入账于甲公司。
所谓“资金流”,是指销售货物的开票方,确实已经因此而收款。如您所述,无论产品抵账(收到货币资金、实物,并无区别)还是三方转账,皆不会因此而有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我们先以数据举例:打个比方,您付了10万元,买了100件商品,供应商又返利给您发来20件。那其实非常简单,您就是花10万元钱,买了120件商品。
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您好,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计算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