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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据实入账,但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问题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而您的业务涉及“2016年-2019年”,所以可能有些异议。
一、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层面,并无类似政策。
老师所在地方,也未听说类似政策;您也可向当地政府部门了解一下。
这个问题您需要补充一下:年终奖是否单独计税?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奖金,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如果发放奖金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项目没有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
一、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至于在安装设备,则属于安装服务之对象。
二、关于设计费,若与某项在建工程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则计入其成本;否则作为管理费用。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关于安装费核算对象范围,上述定义已经明确。
四、您所述“110KV变电站”过于具体,老师并未见过,但可提供动产、不动产相关概念供您对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至于“在建期间在建筑工程还是在安装设备中核算”,须视具体情形而定:比如建造厂房,那就是在建工程;安装设备,则为在安装设备等。
上述问题其实乃是一个。确实如您所述,是否抵扣、购进日期会有影响。
一、如果购进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比如此项固定资产购买于2009年之前(当时不得抵扣),或者某项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条例规定不得抵扣)。即属于上述情形。
二、如果购进时已经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虽未抵扣但原因并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公司自己原因(比如公司有权利而未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动产13%、不动产9%)计算增值税、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涉及太多因素,难以直接回答:
一、增值税方面
公司涉及税负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难以确定,而个人税负率通常则为5%.
二、所得税方面
公司所得税与其他业务综合计算,此项业务还会涉及折旧扣除因素,税率25%;个人所得税则单独计算,扣除费用20%,税率20%,但不扣除折旧。
三、契税方面
若卖给老板,则老板需要缴纳契税。
另外,卖给老板这一环节也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房产、公司收入毕竟属于公司,若归于个人,则也会涉及转让环节各税费以及分红环节个人所得税。
打个比方:您在商场买了件衣服,也无法知道商场交不交税啊。道理一样,“收租金的房地产公司交没交房产税”是他的事,您不需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前四年应当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前四年应当(计提后)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第五年取得发票,可以追溯调整(这样最终也不会吃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