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有两种情况下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税率显示不征税,一是你通过的道路属于政府财政支出修建的政府还贷性质的公路,这时候显示不征税。二是如果你是在充值环节申请的电子发票,也会显示不征税字样,同时在货物服务名称栏显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的字样。这俩种不征税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在左上角都没有通行费三个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公摊的水费应该属于向接受方收取的水费的一部分,按差额纳税,如果没有加价,相当于这部分水费收取的和支付给供水单位一致,没有差额,无需缴税,当然如果加价收取,就产生差额,按差额纳税即可。
水费收取有上述文件,主要原因是收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时候是按简易征收的,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差额按3%征税,那么还会加重物业公司的税负,所以有了上述政策。但电费,电业公司收取按13%,物业公司转售也按13%,完全就可以以转售方式进行收取开票了,无需按照差额计税,因此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了。
应当由您公司缴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既然“房子是您公司盖的”,既然产权属于您公司,则房产税应由您公司缴纳。
二、房产没有入账,并不影响房产税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您好,1和2都是将货物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可参照下面的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用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第三个问题:新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科目)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因此,支付磨刀费应计入管理费用。
您好,是否会计处理有误?合并报表层面,应按划转日子公司的净资产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请核实后,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收到稳岗补贴,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成本费用
二、收到稳岗补贴,用于补偿未来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确认相关费用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成本费用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税率,需要对方去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
麻烦您详细说明一下,既然“公司名下没有车”,怎么会发生“汽油,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呢?
为了便于理解,我为您换个角度说一下:个人销售二手电脑给公司,公司无法支付款项,个人应当怎么办呢?道理很简单:公司给钱、个人给票,二者互为义务。个人依法提供发票,乃是他的义务,就如公司付人款项一样;作为公司一方,不必先有“个人无法提供发票”这个观念。或者说,他给不了发票,您可以不买他的。
麻烦您补充一下:假设您公司名为“甲公司”,则您所述工会账户的开户名是什么?是“甲公司”还是“甲公司工会”之类?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问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还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其实,您的描述很清楚,是“加计扣除”,只是近来发现,许多人描述“加计扣除”,却实指“加计抵减”,是故请您明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比如当期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实际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银行存款 60万元
二、如果当期计算应纳税额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这样税额抵减6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贷:其他收益 60万
另有40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三、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则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以下条款佐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六、在计征上述税种(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