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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什么费用,关键取决于目的。比如上述旅游费用,如果为了促销,那就作为销售费用;如果只是行政类似开会,那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而如果只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那就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定义,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如上所述,如果仅仅乃是“洗车”,则开具“维修费”是不准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您公司是建设方,自然应由您公司作为发票接受方;而施工的则是A公司,因此A公司必须是发票开具方,这毫无疑问。
实话说吧,这个业务,“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绝对有风险:首先,发票开具要求必须与事实相符。况且,明明A公司施工,为什么给B公司(不是说有个所谓“授权书”就可以了,为什么“授权”)?如果A公司因此逃税,或者有别的目的呢。总之,不会无缘无故地“授权”着玩吧。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需要以总、分机构汇总数据进行判断,因为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总分机构缴纳模式,应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您上面使用了“出售”、“租金”两个措辞,而这是两种不同模式,所以需要确认一下,具体是出售还是出租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相关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如上所述,既然预计“至退休年龄”,则并非“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或者“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因而不应提前计提。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能一一对应的具体条款是没有的,只能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来适用。一般而言,账务处理、编制报表等,都是按月结转或者编制,所以通常这种费用支出也是相应地按月计提。反之,如果一次性计提的话,就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违背了。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不在免征范围了。
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再计提折旧了,发生的修理费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可使用期限内摊销。
应该做会计调整,把成本调整到计入发生年度,重新出具利润表,根据新利润表做汇算清缴。另外预估收入高是什么原因,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达到为啥预估,这样对企业不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