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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口退税金额,根据以FOB价格为基础的,国内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消费税发票来计算。如果发票价格已经包含运费或保费的(C&F或CIF条款),必须首先减去运费或保费,再计算退税金额。比如:
厂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是19347.69元,增值税率17%,已缴纳增值税=19347.69*17%=3289.11,因此已含税的FOB货值=19347.69+3289.11=22636.80。同时,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FOB,申报金额为4536usd,退税率为9%,
正确的核税方法是
(1) 退税金额=19347.69*9%=1741.29元。或
(2) 退税金额=9%/17%*3289.11=1741.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打个比方,街上路人可以到您公司年会上来抽取奖品吗?显然不可能吧。无论奖品来自何处,还是只有您的员工可以抽取,实质上还是“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其性质仍为“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所称(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是针对困难职工,而非“抽”出来的。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产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上述业务,乃是母公司销售此房产,获得对价“股权”;“股权”当然属于一项资产、一项经济利益。因此,母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您只要确实发生了上述业务,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即可。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与您并无关系。
而且,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这个问题规定不太明确。
基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从上述“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措辞来看,似乎仅限于境内房租才可。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使用权资产,是基于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资产所确认;而无形资产,乃是指本单位所拥有的资产。二者并不相同。
您的问题,关键在于概念及分类问题。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一种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适用范围是小规模纳税人,即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是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一、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
二、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征收率3%,但是这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一、发票开具时点乃是营业收入确认或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注意,不是预缴义务发生)。既然如此,则您开具发票时,工程至少已经在施工过程中。您自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及时取得相关支出发票,不应存在“成本票来不及开”的情况。
二、若确实出现上述情形,其实也不必过于纠结;可能您前期因此多缴税款,但后期取得发票仍可抵回,其实最终不会吃亏。
三、至于“在建工程的进项包括哪些”,只要与工程相关、真实发生、取得专用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自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如果确实是不构成常设机构,比如服务型常设机构入境不超过183天的情形下,那么是不需要在中国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所以,这里的依据应该是常设机构的条款,而营业利润条款是定量,也就是应该如何计算归属常设机构利润的问题。应当进行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