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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风险。抵扣是权利,又不是义务:能抵而不抵,不会导致少交税,自然无妨;如果不能抵而抵,那才是风险呢。现在系统有“不抵扣勾选”选项,如果不想抵扣或者不能抵扣,使用这个即可。
哪有这么复杂?他就是想少交税想得离谱了。我打个比方,您就知道多离谱了:
您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花了3000元,那商场给您开具“销售衣服3000元”的发票就可以了。如果照上面所讲,商场难道和您说:收人工费500元、布料费1000元、商场租金500元、商场物业费500元、老板利润500元,商场难道这样收钱吗?这肯定不会吧。
直接讲吧,您的理解才是完全正确的。
严格来讲,可视为“价外费用”。当然,既然只有1分钱,金额又不大,直接冲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也可以。
这个情况,最好还是过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取得“取得原物业公司抬头的发票”,这就需要另行证明这个发票符合上述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了。
“与丙方签订的合同15万”,“直接支付给了农民工20万”,这两个数字矛盾呀?
如果确定“收不回来了”,账务处理可以确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从会计、税法角度讲,这样并非不可。但是,这样可能有违劳动法,而且本人意愿也令人存疑啊。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说,直系亲属股权转让,即使股权转让价格较低,导致没有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也可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这个确实有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内涵报酬率是项目净现值为0的时候的折现率,第一年就大于0,是无法用插值法计算内涵报酬率的。净现值直接选取期望的收益率进行折现即可
既然“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征收土地、房产”,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自然不产生附加)、土地增值税这些。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净收益(17000-1600)需要缴纳。
不可以。
这儿关键是“纳税主体”概念。现在是“物业公司”出租,而不是“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这个不动产的公司”。物业公司2023年才成立,自然不可能在“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