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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您说的业务,不属于专业技术服务。搬迁属于搬运服务,调试其他现代服务。
您具体问题是?是不是问对方怎么给你开票?如果理解业务实质是应为租赁?或者对方给您提供取暖服务?您根据业务实质做个判断,然后决定如何开票。
关于境外国家税收,我这里确实并不掌握。我想要说的是,作为境内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也包括境外所得,但同时予以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取得发票后需要红冲原来凭证,再按专票金额和税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进项税额,然后还需要做21,22年所得税更正申报。
不需要,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根据您描述是租房,那么对方应该开具租赁税目发票,开具住宿费发票显然是错误的,不能抵扣。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道理很简单,你在境内,扣了外人税款,外人没办法。你在境外,扣人家税款,人家不让你走了。)
如果冲抵销售款,则此时可入“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待销售时冲之。如果不抵销售款(一分钱也没必要),可以单独计入“销售费用”(贷方)即可。
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就如税率一样。当然,国家确定这个退税率的时候,肯定进行了精确计算;但我们不必多虑。
(先举个例子,有网友曾经说,住宿服务销项税率6%,但是宾馆购买房间用品,进项税率都是13%,那不是倒挂了吗?放心,国家都算过了,比如收1000元住宿费,房间用品支出只有100元,那样销项税额还是大于进项税额。)
这儿其实也是一样,小规模征收率3%,退税率9%;一般纳税人税率13%,退税率也是9%呀。
此“客户”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境内客户还是境外客户?再说,既然是“客户”,不应当你们给他开发票吗?
一、土地使用税与建不建房产无关
根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与是否使用无关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