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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收入稳岗补贴时,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应为:
收到社保局划拨的稳岗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_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负数)
借: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文件意思是:一般情况下,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应该为同一人,否则对方取得发票有可能被认为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实际经济业务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事项,如果有特殊原因确需代为收款,可以签订一个委托收款的协议。
因此需要具体根据你集团情况判定是否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再转集团账户。
您好,外籍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如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对外支付劳务费时,您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和增值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一步明确为:“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增值税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购买方需要按照鉴证咨询服务,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
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因此,该境外个人向境内购买方提供翻译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行为。由于该境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购买方需要按照鉴证咨询服务,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在境外支付的业务处理中应该注意票据和证明的留存。
二、对外付汇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4、注意事项。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格式请勿改动,须提交电子文档的请带U盘;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等。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办理付汇手续。
现在我们发票基本是勾选认证,只要在发票开具360日之内勾选认证就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当月销项情况来决定进行多少进项的勾选认证。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这个没有详细规定,个人建议写得详细一些比较好,比如:**市**区**具体地址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基于以上规定,培训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收款(不含服务开始前预收)、开票(未发生服务不得开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不含服务开始前预收)、服务完成(长期连续服务,通常按照纳税期间认定)孰先原则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培训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较好。
一般来讲,来人招待、本方陪同,这种情况属于招待费。而如上所述,因开会而发生,本方并无专门陪同,作为“销售费用——会议费”较好。
确实,这方面似乎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也是个人观点,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调整前要确定一下当时的业务实质是什么,有可能是库存商品毁损等原因先进行挂账,等待处理,那就要看看后续是否进行了处理,来决定要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或者向赔偿人追偿。也有可能是销售行为,但未确认收入、成本,那么需要进行冲正原分录,并进行正确的收入、成本确认,同时还要考虑税金。这些都是依赖于对实质业务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相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1、因此国内段的运费不应享受免税待遇。2、国内段可以要求开具专票。3、发票备注栏有特殊规定需要注明相应信息的,如果未按相关规定注明,该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