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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结果差不多。个人认为,作为进项负数可能更加直观一些。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定义,“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这里是说先有进项税额,然后因为发生某些不得抵扣原因进行转出。
所谓红字发票,也即红冲,本身就是冲销或者冲减原先确认金额;也就是相当于负数发票。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乃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如果您的上述支出使用了借款,则相应借款利息依照借款费用准则可能需要资本化。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既然建设厂房,没有必要计入厂房价值;既无据可凭,实际工作中也从未听说过。
一、所谓“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用计提折旧,正是基于“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当然不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是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二、事实上,即使处于停产状态,基于会计准则核算要求,上述资产也应进行折旧、摊销。打个比方:50年的土地,您即使停产,也不会因此而延长使用年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这样就会导致税法、会计差异。按照会计要求进行核算,依法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纳税即可。
您好,可以的,但是只能避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免于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因此,统筹基数应是工资表应发工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根据文件规定,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但在当前实务中,往往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收,对建账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多数个体工商户实际中也都没有建账。至于税收筹划,建议充分利用增值税每月10万元免税额的优惠政策,合理把握每月销售额,尽量充分享受免税政策。其他方面,个体工商户业务一般比较简单,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也比较简单,一般也不会存在复杂的筹划事项。最后,真想成立个体工商户,建议了解当地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管方式和政策口径的松紧度,以做出最为有利的选择。
一、没有“个体独资企业”一说。作为经营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此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中,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投资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若非自然人,则以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不知道您所述“生产经营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若有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同时,既然减除费用,则投资者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不太好粘,您可自行搜索一下)。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个人以为:“通讯补贴、礼金、慰问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劳务报酬”,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而“离职补贴”即使顾名思义也知“乃是与离职相关”而非与“任职相关”,不应作为各费基数。
一、关于是否建账,《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要求,您可自行搜索、判定一下。条款挺长,我就不粘了;很容易搜到。
二、如果按照规定建账,则购进货物应当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并据以入账。
三、关于您所说“筹划”,可能问得比较笼统,建议您补充具体一些。当然,建账情况下,购进货物入账、依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有利于您降低税收成本。
一、关于“企业集团”、“集团内单位”等概念,此文件并未明确;其他税收文件也是直接拿来使用,并未给出定义。打个比方,您若问我“资金”如何界定,则文件也未给出定义。显然,税法并非语文,没有必要一一标注定义,只须依据语文、常理或者行业口径解读即可。
二、关于“免征的增值税是直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是否一并纳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单位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事实上,这里又涉及一个概念,即“特殊优于一般”。打个比方,公司写出通知,今晚财务部来加班;难道有人会问,生产部、销售部来不来,没有明确吗?显然,大家都知道,财务部以外部门不用来的。
此文件只提及相关增值税规定,其他并未提及,则执行原有一般规定即可。既然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从未有过征税政策,全部利息原本记哪儿,现在还记哪儿(我不是故意不直接回答,具体用哪个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然取得利息收入,当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忘记所谓“免征增值税部分”;您就认为,从来没人要求缴纳增值税,全部都是利息);除非另有免税规定。借款单位道理同上,全部利息执行税法关于利息费用相关政策(这又涉及具体情形,而且您问的也不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