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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开来讲,其实并不复杂。
一、甲欠您钱,乙欠甲钱;形成协议,乙直接还您钱。这当然没有问题。
二、第二步,这就是您与乙的业务了。乙将给您的钱,改成用车辆抵;车辆当然也是资产,与货币一样,当然也没有问题。同时,以车辆抵欠款,涉及视同销售问题。乙自然应当给您开具发票;既然以此车辆抵债,则相当于各方认可其市场价值即为抵债金额,此抵债金额即为视同销售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如果对方符合免税规定,则不开具专用发票是对的。
二、如果当初您未提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开具前提),则对方不用开具。
三、如果对方并非免税,您已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方有义务为您开具。
您须明白,付款是您的法定义务,依法开具发票是对方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是相互的。显然,您已明白我的意思。当然,如上所述,您若未行使您的权利或者未及时行使权利(索取专用发票),那就比较麻烦了。(当然,如果您公司与对方并非此一笔业务,以后还有业务,则协商起来还是比较容易一些吧。)
【解答】您好!
合同签订的承包费按什么方式结算没有表述清楚,无法准确答复。以下仅供参考:
从税收的角度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您能描述的判断应该是综合承包服务型,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判断适用最高税率为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6%。同时也应该以此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会计角度判断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满足上述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否则不确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吸收合并后,被合并公司注销;则其原股东在新公司必然占用股份。具体比例,则合并各方协商而定。
账务处理
借:资产科目
贷:负债科目
实收资本(依据合并协议,各股东分别占比明细)
其他权益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既然属于职工薪酬,则不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公司房子给员工住,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至于计税依据,基于计算税额时“税法优于会计”原则,应以“市场价格核定”,即按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而不能直接以房屋折旧确定。
【解答】您好!
经营承包有和多种形式,比如企业管理型、不动产出租型、动产出租型、商誉及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型、综合承包服务型等多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可以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承包费,如果既包括有形资产租赁费,也涵盖无形资产使用费;既涉及到动产出租,也牵涉到不动产租赁。
建议您根据具体的承包合同按上述规定判断,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 、两个不变)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判断, A、B公司均为C公司100%投资设立,C公司为境外法人,若A吸收合并B,不支付对价,如果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应按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所谓“扉页”,是指“废业”吧?即使如此,“废业”也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术语了。我百度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注销”的意思,先按照“注销”解答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如果您要注销公司,则库存商品自然不能扔了。您须问老板如何处理。当然无论给谁,皆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
您应当红冲上述发票,并依法、据实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及应收账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核算要求,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按月计提;至于何时申报,则可依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您的上述奖励仅限于公司职工;若有路人拿到证书,上您这儿要钱,您是不会给的。如此,上述奖励当然源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应属于上述“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依法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