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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如上所述,既然借款给“全资子公司”,则必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文件规定期间内可以依法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文件中已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给出明确定义: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之所以未对个体工商户明确范围,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早有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上述“自然人(个人、公务员等)”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并不适用于此文件。
您好,双方置换土地,应当分别作为销售和购入来处理。贵司承诺给对方的土地没有给,最终法院判决支付补偿款,这个补偿款其实属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价款(取得了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虽然没有取得,但实际使用,这个价款相当于支付的土地租金,两种情况下,对方都应当开具发票,贵司取得发票后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或者作为土地租金入账,这些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里又根据是否超过100万元分段设置不同优惠)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如上所述,您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虽然符合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不符合,则不必考虑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可以参考2019年0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答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问题
3、网友: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这位网友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通俗来讲,劳动合同是针对“人”来签订,劳务合同是针对“工作(劳务)”来签订。
二、关于员工身份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因此,劳务合同人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劳务人员按照“工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账务处理,劳务人员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
三、劳务人员不用缴纳社保(这是指接受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当然需要依法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关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皆依项目而定,并非公司所有业务皆可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您可对照上述定义,据实确认一下。
您好,如果业务真实,这种款项往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从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检查人员可能会怀疑股东在被投资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虚构费用支出套取现金,这两种情况下都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提醒贵司注意,特别是这种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
显然,您所销售或者转售的,乃是电力或者自来水,并非“农网维修费”或者“污水处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规定采用差额开票,当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普通发票也是这个道理。
而收到电费时,则应当依照16%税率开具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开具为“电费”。当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公司要上市,对其经营业绩、财务指标有具体要求,上市前的几个年度满足要求就没有问题。改名称及经营范围如果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等没有负面影响,应当没有问题。
一、退休人员不再缴纳社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劳务人员按照“工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个问题分开来讲,其实并不复杂。
一、甲欠您钱,乙欠甲钱;形成协议,乙直接还您钱。这当然没有问题。
二、第二步,这就是您与乙的业务了。乙将给您的钱,改成用车辆抵;车辆当然也是资产,与货币一样,当然也没有问题。同时,以车辆抵欠款,涉及视同销售问题。乙自然应当给您开具发票;既然以此车辆抵债,则相当于各方认可其市场价值即为抵债金额,此抵债金额即为视同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