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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因为这个情况,房子产权发生了转移,并且是有偿转移——其实就是转让房地产、以“股权”(这也是一项财产,与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一样)作为对价。
是否独立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税务只是登记时明确会计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您说的情况我理解在西安公司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个税,但如果社保费用不由其缴纳时,代扣个税时不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应由员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这样也就不会存在扣除金额不准确的问题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销售车辆,对价就是“股权”这项资产;既然销售车辆,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给您看一下固定资产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原则上讲,如果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一年为低值易耗品)、且非销售目的,皆属于固定资产。关于折旧年限,应由企业自行估计使用寿命而定。“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可以加计扣除。
需要登记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前置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8]64号明确,委外研发项目备查资料应包含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所以,委外研发合同应该由研究开发人来登记备案,即受托方登记备案。
备案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研发合同即可。
委托研发由委托方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按面积比例划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从价房产税=60/160*房屋余值*1.2%
从租房产税=租金*12%
你好,我们的服务范围是中国境内的财税业务,您日本境内的业务建议找日本这边的顾问。如果您需要我们帮您去协调日本境内相关的资源,我们可以帮您寻找。
注销时只能将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不想转营业外,就只能等待偿还后再注销。没有其他方式解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报关单。如果已经超过一年,虽然情况较为复杂,但仍然有相应的处理途径。
参见“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beijing.customs.gov.cn/beijing_customs/434817/xbszn99/hwtg82/3430559/index.html
关于相关文件,由于您这个情况是价格调整,一般以原合同、价格协商调整的新补充协议等文件作为证据提交
您也可以拨打海关咨询热线 12360询问
您好,
详见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指导,流程如下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chinatax.gov.cn)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bszn/znckts/201910/t448833.html
另外,登记时间有限制,需按照商务委时间进行登记
https://sww.sh.gov.cn/zxxxgk/20240308/51d27444f01e48e1a6bd05deaf6dcd84.html
上面描述,其实存在矛盾:
既然“委托加工”,那产品从来就属于委托方,不存在“B公司加工出来的成品,销售给A公司”。
既然“B公司加工出来的成品,销售给A公司”,则B公司并非受托加工,则是自行生产产品,产品属于自己,然后把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去。
以上二种,只能选择其一。
请您补充一下,哪一方给客户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