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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填入第2行,应视情况在第23、24行次填列。
需要进项转出,待取得专用发票重新认证、抵扣。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借款金额计算,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解约补偿金通常会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一般不会涉及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是因为“解除合同、应税销售行为未发生”,自然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忘记缴税,若非主观故意,建议及时、主动补缴,可能获得免除处罚(否则可能会被处以50%至5倍罚款,若有主观故意情节,可能还涉及严重的行政、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您好,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所说的一次性发放是指给劳务工发放工资吗?因甲方拖欠,劳务公司要先代发,否则就违反劳动法,可以现金发放。
租赁公司租入车辆,按租入车辆费用多少入成本进行核算。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免征增值税。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且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污水处理厂2012年总收入5200万元,其中污水处理收入4000万元(分别核算),2012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4000)×13%=156(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投资减免税,二是减计收入,三是投资设备税收抵免。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但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明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3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2年度总收入5200万元,法定扣除项目4500万元。则2012年~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度应税所得额为700万元(非“三免三减半”期),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00×90%=6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30×25%=157.5(万元)。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和污泥干化机。专用设备投资额,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明确,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进行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7月用自有资金购进一套设备(属于优惠目录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51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3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3000×10%=300(万元),2012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未抵免完的142.5万元(300-157.5)可以在以后5年内继续抵免。
首先您要确定哪个是正确的(理论确实如此,因为我不知道公司全部业务情况,所以不能直接告诉您哪个正确;可能您也需要核查或者询问一下同事),然后调整错误的。
如果账面正确、申报错误,则需要调整申报表;前期调整可能需要到大厅去做。
如果申报正确、账面错误,则需要调整前期账表及后续影响金额;如果申报财务报表也是错误,则也需要到大厅修改。
您好!
按照描述,是否是甲方要对欠付的客户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其中一部分款项是需要通过背书支付给贵企业?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这种部分金额的背书是无效的,必须是完全背书才能转移票据权利。
二者不一样吗?如果确实不一样,既然物业服务,自然由实际接受物业服务时的业主作为开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既然属于“代理”,则代理人只是“中介”,业务本身还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来做。因此,运费发票是由承运人开具给托运人。这与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明显不同。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其实是“一买一卖”(标的即“运输服务”)。
相关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向个人小额零星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或者“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当然,上述各项有时也可能重复)。另外,任何一笔支出,最好还是区分类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