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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表填报说明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实务中弥补金额的上限。是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当期申报的“累计”亏损额。也就是说,预缴申报时,以前年度的亏损即扣除。所以,正常预缴操作申报就行。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关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关于“筹建期结束之日”,比如工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参考依据:原北京地税、厦门地税、青岛地税、宁波国税相关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您好,退休返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与在职职工工资一同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入坑费”,当然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应当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部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即转回原先计提科目较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您好,问题所说的公对私转账限额,可能指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反避税、反恐怖所规定的转账预警金额。并不是说不能转账。所以,如果是正常的业务,即使被预警,正常解释就可以,不必担心有风险。如果不是正常的业务,则可能会有风险,金额大的话,可能相关信息被提交到相关部门,如税务部门进行调查。
您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贵司新聘用员工应当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因任职受雇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贵司应按规定履行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义务,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保。
小微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范畴。
一、2018年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区分两类企业,而分别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即“非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9年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没有“退股”一说。如果减资,则股东大会通过,并非一名股东可以决定。
二、上述情况属于“股权转让”。不用对于“股权转让”这个词理解得太深。非常简单,您卖衣服,把一件衣服卖给张三;“股权”就是衣服。不是我想卖,您就得买。
三、既然如此,想走的股东,他就要卖“股权”这个商品。至于价格,当然买卖双方商议。如果协商不成,那就没人买,这“股权”当然还是他的,他走了也是他的。
四、利润分配决定,也是股东会通过,不是一名股东可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