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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第一位是排污系数、第二位是物料衡算方法,与填报环保局的统计年报要求无关,两者不能混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个体工商户,无论年所得额是否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对此规定非常明确: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其实逻辑上不能理解,作为一个公司,不可能知道也没有权力知道其他公司的事情;因此只能就自己所支付工资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以上提及“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等措辞,也可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企业在异地设立仓库,未设立分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发票应该按照报关单来开具,因此,如果出口发票与报关单来开具国别一致,不影响退税,否则影响退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暂估入库,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提单不是出口退税所需资料,报关资料和提单资料可以不一样,一般不影响出口退税。
预收订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实际发货数量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发出商品尚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比如本方负责运输、约定到货交接,且货物尚未运到、对方尚未接货)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您好,对方支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返还,由你司付款。现在简化处理,你司可要求对方将收据原件或复印件给你方,你方直接付款给对方,结合判决书作为诉讼费在税前扣除。延期支付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对方应当开具发票给你司。支付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发票品名并非利息。
比如购入货物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认证通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不符合抵扣条件而转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是基本处理流程;若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则依法、据实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