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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如果给企业提供了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真实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当然还需要有一些证明资料,比如双方前的劳务派遣协议等
认缴制情况下,只有实际缴纳出资时才需要做实收资本增加的账务处理,如果只是认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因此也就没有调减实收资本的说法。如果要减少注册资本,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就可以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如果是租赁的住房,税率为10%,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可以按照租金按下列顺序扣除一下扣除项目。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l劳务派遣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有三种方式:
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取得发票一方可以全额抵扣。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发票上税额既是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及保险、个税、福利等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开具专票,专票部分可以抵扣。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6 36号文件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房屋分配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股东如果是自然人,视同分红所得缴纳20%个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应属于税后利润分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计算增值税价格根据如下规定确认:
根据2016 36号文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按照你公司工资总额计提,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是根据派遣公司发票入账,不计入工资薪酬科目。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以上规定,物业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收款(不含服务开始前预收)、开票(未发生服务不得开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不含服务开始前预收)、服务完成(长期连续服务,通常按照纳税期间认定)孰先原则确定。
一、冠名押金,若要退还,则作为“其他应付款”,不应开具发票;若不退还,其实属于广告性质,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具发票。
二、补电卡,其实就是销售电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不动产租赁与物业管理服务不是一项业务,免租期间是否收取物业费,主要取决于物业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