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由于新增值税法取消了5%征收率,且目前3%征收率减按1%执行。因此,个人出租房屋、车辆,皆适用1%征收率,涉及增值税(个人出租不动产,分摊每月不超过10万元免征)、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个税,个税是按月分摊减去800或者20%之后适用20%税率(但是,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0%税率)。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债权转让合同未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一、 债权入账
借:其他债权投资 105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00
催债代理费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二、“拍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 债权持有期间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四、 持有期间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至少每年年末计提一次;若债权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如债务人破产、失联、还款能力大幅下降),需及时计提减值,不受时间限制。
五、 剩余债权出售时,应当冲减账面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六、 需要注意税务与会计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在企业所得税前通常不允许扣除,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凭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文件)申报税前扣除。另外,应当妥善保管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催收记录、减值评估依据等,作为账务处理和税务核查的支撑材料。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根据是否属于推广促销目的,相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科目(若不易区分,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即便把人员转到个体户,个体户也有义务为聘用的人员缴纳社保的,这个是社保法的规定,任何雇佣员工的主体都是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包含个体户。
如果根据您的业务,是派遣员工到另一个公司,那么应该成立劳务派遣公司。
只要业务真实、收汇合规、凭证完整并按规定备案,客户付30%、融资租赁公司付70%的模式可正常退税。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确保材料符合审核要求。
建议于付款时要求个人提供发票,个人可以到税务大厅代开。(注:新增值税法增加了“向自然人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估计未来也会加强向个人支付费用必须提供发票方面的管理。)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属于居民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您的意思是补缴社保的钱都是个人出的,只是通过公司缴纳吗?如果是这样,公司收到钱做往来出来,支付的时候减少往来科目就可以了,也就是做一个代收代付就可以。不涉及公司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