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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退货金额、数量填开上传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其实这个问题不必想得复杂。打个比方:原先1200元卖了10件,单价120元,单位成本80元。(不考虑增值税,或者权当依法免税;道理一样,只是为了方便计算)
原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后来因为质量问题,又赠送2件。则相当于1200元卖了12件。收款分录已做,不必另做。发货分录做了10件,再补做2件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税务方面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上所述,由于“重新签订维修工程合同”,且“合同为包工包料”,则除非“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原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含此项“维修工程”,否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不需要重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您的描述,砂场对外只是由其他人进行承包经营,而且是以砂场名义承包经营,因此收入、成本都是以砂场名义产生,最后也会形成砂场的利润,按照这种经营方式,砂场在每年扣除留成后全部支付承包人,承包人应该开具发票给砂场,作为砂场的一项支出。因此砂场应该按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以后每年形成的利润也在砂场,现在一次性上交的利润,就应该先作为往来款挂账,待计算好砂场应留存的部分后,剩余部分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计入费用,一部分冲减原挂账的往来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 74号公告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保险公司在搞活动时对营销员发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行销辅助品,小礼品,宣传照片等)需要代扣代缴纳个税,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
如上所述,对方事实上税后得到了113元(此物品市场价值113元),则折算为税前(113/0.8=)141.25元,个人所得税28.25元(141.25×20%)。会计分录如下(假设此物品成本价90元)
借:销售费用 131.25
贷:库存商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8.25
一、股权激励
根据《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二、企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福利商业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不是这么复杂的,其实只是“一购一销”,只是对价乃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与货币资金没有区别。
抵入分录
借:库存商品(既然准备抵出,不必作为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您可以要求对方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视同销售)
贷:应收账款(这与您贷记“银行存款”一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都是资产)
抵出分录
借:应付账款(取得货币资金与减少负债一样,收入确认条件之一乃是“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基本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与会计上类似公众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等存在差异。
二、分期摊销、折旧,通常会有期限规定。与会计上自行判定期限存在差异。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条款内容很多,不一一列出了;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查阅一下。)
可以改变折旧年限。但须依未来适用法调整未来折旧金额,“以前产生的税会差异一次性调整回来”并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此处仅指“预计净残值”,不包括折旧年限。)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退保的当月可以进行发票作废,同时需要发票退回;在投保时发生销售折让的,折让应与收取保险费开在同一张发票,如果时投保后给与的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退保发生在跨月的,需要冲红处理。冲红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