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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没有超期的(360天),因工作失误导致未抵扣,可以直接找主管税局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科室(一般征收管理科或税政科,具体问一下当地,分工各地有点不同)的经办人员协商,理由最好是说原经办人离职等原因。一般情况下可以解决。
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倒也没有什么,但以此回避个人所得税则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显然,即使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也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税金及附加
即转回原先计提科目较好。
您好,公转私需要有合理的合法的理由,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号令比较明确,违规公转私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工资薪金等用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以转到个人账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备用金也可以,用于公司的支付的服务类费用也可以,但需要及时凭单据报销核帐。因此,关键在于要有合理的用途和规范的核销。
您好,消费税是列举产品征收,既然属于列举产品,只要有销售就应该缴纳。
税法上设置扣除比例的项目,多为“定额内据实扣除”,比如说“发生的某某支出,不超过某某比例的,税前扣除”,即低于定额据实、超过定额则限额。
然而,此处乃是“定额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是按一定金额的标准定额扣除,不论实际支出是低于规定的标准定额还是高于规定的标准定额,都是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与此类似的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4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大病医疗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一、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总公司,则应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票自可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无妨。
二、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项目部,则自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发票也应开给项目部。
三、至于项目部若非独立法人,并不独立核算、纳税,则发票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皆无关紧要;但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不仅涉及开票异议,而且从合同法方面也有不妥吧。
参考《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分类:1(货物)——08(金属及非金属制品)——04(金属制品)——01(金属结构,包括钢结构及其产品、锌制建筑结构体及其部件、预制建筑物(活动房屋))——03(金属结构预制建筑物(活动房屋))。
因此,上述“活动板房”应当属于货物,“出租活动板房”应当按照动产租赁适用16%增值税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定义,既然“个人给我单位供煤”,则属于“经营所得”,而非“偶然所得”。(显然,此人利润也不一定有这么多,这样全扣了个税也不一定够。)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应为预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现行税法共九税目,上述扣缴范围并不包括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参考《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上述要求支付单位代扣税款也是明确了是针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
一、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照您的描述,折旧全额提完,则用不到此科目,或者此科目为零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二、增值税方面
如果当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则此时依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否则,依据16%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涉及附加税费,根据合同或者销售额(核定)计算印花税,相关收入及税费一并结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