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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销售自产石材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分别核算、计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销售外购石材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一并计税。您须根据实际情况,视其主营业务,依法一并计算增值税。
政策原文显然您已知道,其实并无异议,我自不必重复列举。这里有必要为您解释一下。
一、首先,一条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政策正是“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二、您是知道的,服务业营改增直接将小规模纳税人定为500万元以下标准。而之前工业则是50万元。比如甲公司,年销售额60万元,之前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这就不公平了,服务业500万元才一般纳税人,我怎么60万元就一般纳税人了呢?好了,为了公平,给您转回来。
三、我们来讲服务业,乙公司现在是一般纳税人,最近一年未超过500万元,为什么不能转回呢?
(一)假设之前曾经超过500万元,因而成为一般纳税人;依据上面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假设之前从未超过500万元,但仍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符合规定);仍然依据上面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注意,这是您自己的选择,政策规定是“500万元”标准。登记了就不能转回来。
总之,依据原先较低标准“不得不”成为一般纳税人,为了与“营改增”项目统一,可以转回来;因为其他原因(比如曾经超过500万、给您500万政策您没适用)成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转回。
如果上述活动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可视为销售、宣传之类,作为销售费用;如果无关,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了。同时,既然向个人支付,且非内部员工,则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借:销售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参考北京燕山税务一篇文章:18号公告只规定期末留抵税额不允许抵扣,须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未规定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前已经抵扣的存货,转成小规模纳税人时再销售已经抵扣进项的存货,按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前已经抵扣的存货,转成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转登记日当期销售按16%计算销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销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转登记日下期及以后销售该存货,按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企业集团”、“集团内单位”等概念,此文件并未明确;其他税收文件也是直接拿来使用,并未给出定义,只须依据语文、常理或者行业口径解读即可。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非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解读: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方便操作,本条明确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不再按作价销售处理申请免税证明处理,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取消。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解读: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计算并入该公式,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料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也应参照此公式计算,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加工费金额。
总结:外贸企业可以做进料加工,可以实行作价加工,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如果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实行委托加工,其加工费可以作为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注意事项:在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录入进料加工手册号等数据,点击“保存”按钮时,出现:“该手册未在进料加工中未找到”的提示信息,可忽略该信息,点击保存。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发行公司债券,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具有借款合同效力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您好!
退股的具体情况不详,财政补贴的用途也不详,企业的净资产不详,无法准确的答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但无论怎样退股是应计算企业的净资产,按净资产的份额返还的部分如果高于出资,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而非扣缴单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区分每个个人,进行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因此,若您同事1月发放,则2月申报;2月发放,则3月申报。应当分别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要求贵公司开具餐饮发票。这本身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实际销售商场一卡通,但又能通过贵公司成立的餐饮公司给各单位开具餐饮发票使其合规是行不通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时税务机关。
您好,企业在海关有识别海关注册号, 可以开出双抬头发票, 如果没有在海关备案, 就无法开出双抬头发票。
您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