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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我们在京东购物,是京东开具的发票,所以您是怎么打款的?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吗?能否再详细描述一下?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不影响入库存货总成本,也就是说,合理损耗部分的成本不从入库成本当中扣除,由于数量发生变化,所以最终只影响“单位成本”。如果确定是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按照您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不是合理损耗,应该确定损失原因,进行相应处理。比如由责任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或者作为损失入账。
您好!
利润分配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因此,与《公司法》不同的是,中外合资企业并没有强调在税前提取盈余公积,而是在缴纳所得税后再提取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生效法,就需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取法定比例的盈余公积。
税收处理事项:中资股东如果是境内的居民企业,所取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如果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则需要根据“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资股东在满足财税【2008】1号文条件——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是外资股东是个人,对外商投资可以依照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因此您如果只给一个年收入,没法计算个税金额。当然作为企业流转税如增值税及附加、财产税如房产税、行为税如印花税这些只要涉及也需要缴纳的。
另外个税各地不同,也有可能才用核定征收方式,就是按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计算个税,这个应税所得率需要参考当地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公积金缴费基数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的。同时还要知道您所公司的缴纳比例,才能计算出来每月个人负担的金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拥有房产(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才有资格对外出租,如果资产本身不是你的,或者没有使用权就没有出租的权利了。所以确认一下权属,确定与谁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合同可以约定所有税费有承租方负担,但承租方负担的税金纳税人是出租方,因此取得的税单上的纳税人自然是出租方,如果由承租方负担,不能取得承租方税前认可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建议:测算出来一个需要负担税费的合计金额,倒算出来一个包含所有税金的租金价格,以这个价格作为合同签订的金额,然后约定支付给对方金额和所有税费金额,并约定税费由承租方代为向税务机关交付,这个样实际负担的税费就转换为租赁费了,可以以开具的租赁发票全额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行
(3)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暂无时间限制)。
因此到现在2019年了,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只能以取得的电子发票注明税额进行抵扣了,而不能在根据其他票据计算抵扣,而对于桥闸通行费,依然可以根据取得票据计算抵扣。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所得税法,上述情形皆不应确认收入。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上所述,既然“安装是商品销售的关键组成部分”,则“尚未给客户安装”情况下,客户显然并非“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而不应确认收入。既然收款,新准则下可以作为合同负债(合同义务产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四)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既然“尚未安装”,客户显然无法因此得到报酬,因而不应确认收入。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您的描述,首先要明确,张三是以持有A公司股权比例对应的资产出资,还是以持有的A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这是不同的。
如果是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成立C公司,属于以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即张三以持有A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C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C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这个操作需要进行股权变更,需要将C公司变更为A公司的股东,涉及印花税。另外如果张三持有A公司的股权价值大于其原投资额,以持有A公司股权价值去进行投资涉及个人所得税。A公司无需进行清算,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A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张三以A公司股权进行投资的问题,其他股东有优先接收股权的权利。
如果张三是以持有A公司股权比例对应的资产出资,需要先进行A公司股权的转让然后以转让价款作为投资额投入C公司,或者经与其他股东协商,A公司清算,张三以清算所得资产作为出资额。这里涉及转让股权过程的个税、清算过程A公司的清算所得税和张三的清算所得个税。
一、是否核定征收,主要取决于是否账簿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有车、无车,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并无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附件中列账薄凭证保管期限是30年。因此虽然注销了分公司,会计档案还是要按规定保管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需要选择是采用混合销售,还是按照2017年11号公告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如果是按照混合销售,就按照合计金额作为混合销售金额,根据您公司性质以及业务主要收入占比决定开票税目税率,如果属于非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就按照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税率9%,税目建筑安装。如果分开核算,就适用2017 11号公告,空调价款按13%货物纳税,安装可以按3%简易计税安装服务纳税。甲供没有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