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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1、你公司地下车库如果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造成本是可以分摊到单位住宅成本中去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既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你公司实际没有地下车库的处分权,如果出售只能是使用权,那就只能作为出租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建造成本已经计入了开发成本了。2、如果是属于人防工程,建成后应无偿移交政府,该产权属于国家和政府所有。人防设施属公共配套,成本可以分摊到可销售面积的单位成本中。如果出售也属于出售的是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存在再扣除成本问题,因为成本也已经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了。
您的问题不是很清晰,您单位和电信业务营业厅是什么关系?480是你单位出?还是电信营业厅作为业务升级给予客户的?如果你单位和客户没有关系,电信营业厅的收入也和你无关,那么你出的钱相当于捐赠了,应该做营业外支出,并且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不是我理解的,请再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确认收入,需要根据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增值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 36号文件;所得税确认收入条件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因此上述三者产生确认收入差异是正常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税会差异。只要是会计和各税种按照各自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并正确核算、缴纳各自税款就是可以的。根据您的描述,是没有问题的。税务申报表里增值税收入金额和所得税审计报表收入金额不一致也是正常的。
参考文件:
1、所得税确认收入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增值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 2016 36号文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会计确认收入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应满足 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承租方(出售方):出售时: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606代码(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不征税发票。
回租时:对方本金部分不开具发票,利息部分开具普通发票,税率6%,但属于贷款利息支出,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出租方(购买方):购入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抵扣进项税
出租时:本金部分不开具发票,利息部分开具普通发票,税率6%
特殊情况: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租方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差额扣除时选择扣除本金,在开具发票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利息部分按照16%租赁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认证抵扣。
如果出租方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差额扣除时选择不扣除本金,租金(相当于本金+利息)均可以按照16%租赁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认证抵扣。
票面税点(税率、征收率),并非取决于客户要求,而在于税法规定。
如果您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交通运输服务执行3%征收率。
如果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交通运输服务执行9%税率;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一、若上述营销员属于本公司员工,则不视同销售,但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注:仅为自产、委托加工,不含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若上述营销员并非本公司员工,则需要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此处也可以理解为有偿销售,即以物品换取服务(销售代理);总之,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需要区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如果单位集体体检,支付集体费用,而不按体检人数结算,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按照体检人数结算,即可以确定每人多少费用,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银行承兑汇票计入应收票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21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属于现金等价物,列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合并报表是站在集团整体或集团投资者角度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专家建议:除非相关管理部门或集团要求必须按月编制合并报表,建议按季度编制合并报表,除此无简便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