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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范畴,税款属期即工资实际发放期间。与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哪个月无关。所谓“几月的工资”,这无关税法。比如2月申报,是申报1月实际发放工资所扣税款(发的哪个月的不重要);2019年汇缴,是针对201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2018年发的属于什么期间的不重要)。
二、比如2月,不是您2月某日(比如10日)做完工资表就完成工作了。您须将整个2月相关信息,包括支付工资、相关扣除一并纳入计算;然后于3月初申报。也就是说,2月任意一天之支付工资,及2月任意一天发生专项扣除,皆须纳入2月个人所得税计算。但若纳税人3月提交,则属于3月信息;即使此信息实质从2月修改执行,您只须在申报3月个人所得税时也据实累计计算即可。因为您理论可以3月1日申报2月税款,而专项扣除信息可以自3月1日至31日皆可能提交,您是从时间无法等待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税法范畴区分股权收购、合并,此处合并显然是指“吸收合并”而非“存续合并”,则被合并企业不再存在,自然须进行注销清算。
二、所谓“挂靠”,原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国家政策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的差旅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范的标准。建议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CA是认证机构的国际通称,是指对数字证书的申请者发放、管理、取消数字证书的机构。CA的作用是检查证书持有者身份的合法性,并签发证书(在证书上签字),以防证书被伪造或篡改。
数字证书实际上是存于计算机上的一个记录,是由CA签发的一个声明,证明证书主体(“证书申请者”被发放证书后即成为“证书主体”)与证书中所包含的公钥的惟一对应关系。证书包括证书申请者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申请者的公钥、签发证书的CA的数字签名及证书的有效期等内容。数字证书的作用是使网上交易的双方互相验证身份,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
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网上申报需要办理CA。因此可以办CA。
根据《税收征收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向其他企业融资,付的利息”,无论取得何种发票,皆一概不得抵扣。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财会[2006]3号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原料的成本应包括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所有费用。支付给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也应该按每批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代理费进行材料的成本核算,而实际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不得随意调整材料的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各省有具体规定,比如《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基数,缴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而不是单位的缴费基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其实没有任何区别,如实填表即可,只是并不形成实际应纳税额。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答: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这个问题并不矛盾。
一、如果定额补贴,则不需要发票。比如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每人每天补贴多少元。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里是指确实因出差而发放差旅费补贴。如果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可以免税的差旅费补贴也应符合规定标准,这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地标准是多少。
二、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比如因公务出差而发生交通、住宿、餐费之类),实报报销,这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这个就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若依上述规定扣除,而形成亏损,则符合税收文件规定,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当然,一般企业亏损弥补期限为五年,2013年形成亏损已经逾期不能税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