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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如上所述,“2月的个税申报的是1月份发的12月的工资”,这当然属于正常次序:2月乃是申报期,1月即税款所属期;至于发的哪个月的工资,与计税没有什么关系,这只是企业自己的事。比如1月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扣除1月所缴纳的社保。
社保基数是按照每个人工资一定比例计算,并非所有人统在一起。既然法定代表人从未支付工资薪金,则依据当地最低社保基数缴纳社保。至于个人所得税,则应据实申报;即若确实“从未支付工资薪金”,则零申报即可。
一、“只有分红时才交个税”并不正确,情况很多,我不必一一列举,因为与您想问的问题没有关系。
二、上述情况,并无明确规定,我谈一下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取得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如上所述,无论未注资股东,还是注资股东,皆未明确取得所得(若因此有人取得所得,或者额外取得经济利益,则另当别论),则并未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以上亦属个人理解,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如上所述,既然非单位员工,若符合“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劳务合同”等特征,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缴纳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会计领域,得到社会认可,主要两个方面:
一、证书(不要相信什么有证不代表有能力的话。许多人拿一万个北大学生中最差的一个和一万个没上过大学的最好的一个比;孰不知,另外9999个北大生比另外9999个未上大学的都要强许多倍)。证书包括学历、学位方面(这个36岁的年龄不太好改变了)和职称(中级、高级)、资质(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
二、工作经历(不仅仅是经验,自己说在某个不知名的小公司干得再好,也无足为凭)。在知名外企、上市公司、国企的工作经历值得别人重视,若曾担任某些职务则是更好。
总之,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但须自行决定。
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以下两个解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如果排除操作问题,可能是系统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解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微信对此也有类似答复,可以印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配电室(房屋)、构成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配电设备等,皆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税务局专管员说法无政策依据。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贵公司属于外贸出口企业。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出口业务实行免退税政策,即退还采购商品的进项税。对于其他业务产生的进项税,按现行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目前没有内销业务,第二部份的进项额可以留抵,只有上述政策所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拨缴给工会组织、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取得合法票据即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可以在一张申报表上,所得项目都是“工资薪金”项,但是其类别应分开填写。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正常工资薪金”类别填写,年终奖应按“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类别填写。金三系统会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您可点击进入填写。若有不明,可以查阅一下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