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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处理按收入确认准则确认,若您未执行新的收入准则,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即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收到客户每月支付的款项后,直接冲应收账款即可。
至于合同应如何签订,三种模式都是可以的,第一和第二会比较清晰地看到模具的价格。采用何种模式主要看公司的业务需求,包括公司流程,公司对合同的要求,及公司对客户的规定等。这需要您和相关的涉及方或管理层确认。
若三种模式下合同的总价不变,第一二种不影响会计处理,至于第三种,因为模具未单独标价,。与商品合并或单独进行账务处理都是可以的,公司是否要单独对模具进行账务处理,可以视情况而定。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因此,账务处理方面,直接不必计提、全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即可。
事实上,上述两种操作并无本质区别。
一、账务处理,皆属于职工福利范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皆属于职工福利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您好,是否给员工福利不需要政策允许,由公司自己决定即可。但福利费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是有政策规定的,由于外籍员工在中国无住宿地,您若给外籍员工报销住宿费,需要区分出差性质的差旅费还是他在青岛常住的费用,出差的差旅费与公司经营相关,是实报实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只要有发票及水单企业也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是其在青岛常住的费用,则算福利费,需要替外籍员工按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笔费用也可以正常在公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对于外籍个人的住房仍旧有优惠,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按该政策,外籍员工在青岛常住的费用,是非现金或者实报实销的话,是可以免个税的,您可咨询下主管税务局该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定义,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判定为新项目,则不可能再判定为老项目。
您好,各个园区为了吸引企业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涉及高管的个税优惠可能会有,这要具体寻问当地园区企业。
【答复】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 第二款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供应商的原料款未到支付日期提前付款,应属于
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债务人也应冲减财务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上述发票开具项目确实不妥。
对方应当以您公司员工名义,向航空公司索取发票(旅客运输),并向您公司转交。如果上述机构另行向您公司收取手续费,可以据其手续费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上述总、分公司是否税务独立,而这个问题政策似乎不太明确,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因此,上述“河道开采权”属于无形资产,“拍卖河道开采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既然“无形资产没有数”,则相当于其成本为零,转让金额全部属于利润,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资产处置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应当依法计提附加税费及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费用),这些税费定期与其他业务一并处理。
道理是这样的:净利润是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因素,但只是之一;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因素却并非只是净利润。
我们举数字来分析:
2018年初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当然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则若无其他因素,期末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变动金额200万元,与净利润200万元一致。
接上面例子,2018年度,公司分配给股东利润300万元,则期末未分配利润900万元。未分配利润变动金额-100万元,与净利润200万元不一致。
又如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影响未分配利润计算,却与本期净利润无关,也会导致上述情形。道理一样,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