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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应该注明事项而没有注明的,这张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前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因此应联系对方按照开具红票规定进行红冲处理,然后在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
一、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申报时,首先填写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然后,填写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1%优惠部分)。
第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第二:你公司应该在购买次月,也就是8月开始计提折旧,这时计提折旧基数应该是车款发票金额加车购税。当8月发生车牌费后,重新调整以后月份折旧就可以了,或者个人认为,车牌费不多,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也不会有太大问题。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8878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是可以的,没有360天期限的限制,360天是对于专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而言的。
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事实上,经营所得也没法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另外,需要注意区分经营“货物”与“财产”转让所得(这个需要扣缴个税)的不同: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重在“经营”,财产转让所得通常仅指某项财产“转让”。
根据您的描述,这是两个环节的以房抵账业务。业务实质是房子最终由地产公司与实际个人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开具购房发票,然后地产收到房款再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建安公司再支付劳务公司劳务款。因此如果按照您的程序和协议,体现的是房地产抵房给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以房产抵账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卖方给个人,按照这个协议,每个环节都是涉及销售不动产,都应该销售不动产计算增值税,但因为并未取得上一环节的销售发票,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导致各环节都多缴纳了增值税,而且最终个人还是和地产公司签购房合同,发票也是地产公司开具,与之前签订的协议完全不符,存在税收风险。建议地产公司就以劳务公司最终确定的个人为售房人,进行房屋销售,地产收到销售款后支付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收到建筑款后支付劳务公司。如果是生产流通企业,应该各个环节都按照购入和销售处理,然后以销售款抵顶原欠款,就不存在风险了。
一、没有收入,也应申报(零税额申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360天,并立即申报抵扣于认证所属期间。否则失去抵扣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
(一)如果您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上述租金依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超过500万元也可如此,因为如果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当然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当月1日(您若选择此项,则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了)或者次月1日(您当然可以选择此项),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如果您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则只能依据9%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有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至于其他税费(比如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并无特殊之处,也与您提及“500万元”没有太大关系。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可以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看您买的二手车采用的是什么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计税办法,就填在附表一“13%税率货物”一行(第1行)就可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就填在“3%征收率货物”(第11行)一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