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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我认为此三方协议在税务方面有合规风险。因为此事项中,美国公司是研发服务提供方,中国的这家企业是研发服务的接受方,虽然签订三方协议后,约定由贵公司收款,但并不会改变该项业务的实质,中国的这家企业将款项打给贵公司,实际是履行了接受美国公司研发服务的付款义务,美国公司也实际取得了收入,因此,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美国公司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并应由中国的这家企业代扣代缴,该代扣代缴义务并不会因款项由贵公司收取而消失。因此,即使签订了三方协议,税务局一旦发现该交易事项,依然有权要求中国的这家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作出处罚。
所谓“六险二金”,可能口径并不一致,我大致讲一下吧。
一、基本“三险”,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允许计税扣除。这个税法依社保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个人所得税,本身并不构成个人所得,所以不必提及。)
四、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范畴,税款属期即工资实际发放期间;与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哪个月无关。比如2月申报,是申报1月实际发放工资所扣税款(发的哪个月的不重要);2019年汇缴,是针对201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2018年发的属于什么期间的不重要)。
因此,2月发放年终奖,则执行2019年个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上述奖金可以单独作为2019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也可并入2019年2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因此,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商网住宅和车库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3%;。
您好,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则按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最高限额计税贴花,如果1个亿只是授信额度,实际签订借款合同只有500万,就按500万贴花
您好,购买不需要,销售方缴。过户的才需要契税、印花税。
您好,实际分配率= 核销时实际的进口金额÷实际出口金额。
其中:分别需要去除退运余料转出内销等金额
您好,股权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可以参照两国的税收协定确认。没有税收协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10%,个人所得税按照新法执行。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会餐费及酒水费用不必作为职工福利处理,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
若年会有客户参加,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