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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变为小规模,这是不可逆转的,并没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说法。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特殊规定。
因此你可以根据你单位情况,判断一下是否满足条件,满足的话,可以在2019年底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营业收入应该是指按照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时间确认的税法意义的收入,不是会计概念的收入,有时候税会是有差异的。
实务中返利有两种开票形式,一个就是您说的这种直接作为折扣,还有一种就是开红字发票,但不管哪种方式,对于购货方来讲都是要冲减成本的,当然进货价格低了,毛利就高了。这是国家有相关制度文件支持的,如果对方不做折扣或者不开红票,那么就会涉及多缴纳增值税,所以站在对方角度也情愿这样操作,您这一方不能要求通过其他办法变通来降低毛利,或者多抵扣进项税金,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个人认为,所谓的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里的意思强调的是开票人和收款方应该是同一个人。您说的这种情况,通过你公司和上海公司合同,上海公司和无锡公司合同都能够证明有真实业务发生,只是为了经济利益,直接把货物发给你公司,现存的资料能证明你们直接业务真实性。所以应该不会被界定为三流不一致,而且最好在你和上海公司签订协议中明确由上海公司的销售方直接发货这个事情。但还是建议和你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沟通。
没太看明白您的题目,项目部一般是没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成立项目部,作为项目主体,会计核算可以分开核算,借款可以挂往来处理,合并以后一个应收一个应付就抵消掉了,如果不是我回答的这个问题,请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有明确规定。但您所述“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并无限制。
一、简易计税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此处所列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并不包括简易计税;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正如上面所说,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里包括全额减免,也包含部分减免。比如若依法适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是按项目来讲的,只要可以分清楚就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如果进项税额不能分清需要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划分!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税收:1印花税,按照产权转让书据税目征收 税率为万分之五;2 所得税,如果转让价格大于原投资成本,需并入企业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小于原投资成本,作为投资损失可以弥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照产权转让书据税目征收 税率为万分之五;个税按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股权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
您的问题不是很明确,劳务公司具体经营什么业务呢?个体户需要看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需要根据您经营的业务及纳税人类型判断开票税率
这个问题政策并不复杂。上述款项之中,无偿(赞助)部分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对应购买“技术、学术”方面,可以依法税前扣除。至于如何区分,只能据实而定;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