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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相对于《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却未有此表述。不知此项政策仅限于2018年度之前,还是在“财税〔2018〕164号” 文件一时疏忽了。
二、原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这样描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我这样和您解释一下,您即可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个六万元(月度5000元)是单独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之外的,保证除了这些支出,还有确定六万元(月度5000元)的生活费用。
全年一次奖金计税也是这个道理,当月工资扣除上述各项之后,看看距离基本生活费用还差多少,再补齐扣除;相当于保证费用标准不打折。
而且,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里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收入”,自然也是指扣除之后。
然而,这是以前的政策。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这样描述: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当然需要适用这个),……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这里却使用了“工资收入”概念,不知有意为之,还是一时疏忽。
基于以上政策差异及不确定性,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预提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因为没有对应的真实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所得税的所属期是2018年,但是申报期是在2019年5月31号前,所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日前取得相应的包括发票在内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扣除,3、比如2018年预提一笔全年报刊订阅费,借管理费用,贷预提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相应支付在2019年,借预提费用,贷银行存款,由于发票已到,可以在2018年扣除,且不影响2019年损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注:既然“可以按照”,自然也可以“不按照”,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1:若未按照兼营核算,则依“混合销售”处理;一并依主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显然销售货物为主,因此一并16%)。注2:若已按照兼营核算,则安装服务也是“可以按照”,同上可选。)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若供应商使用其自产设备,则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这个不能选择):
(一)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
(二)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销售货物部分当然适用16%税率。
二、若供应商使用其外购设备:
(一)若未按照兼营核算,则依“混合销售”处理;一并依主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显然销售货物为主,因此一并16%税率。
(二)若已按照兼营核算
1、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
2、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销售货物部分当然适用16%税率。
三、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若属自产设备,则应分别核算、计税,上述发票不正确。若属外购设备,则一并依主营或者分别计算可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37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实际发生、不超限额,二者须同时具备。
二、若实际发生小于扣除限额,则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不存在结转问题。
三、若实际发生大于扣除限额,则按照扣除限额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当然,结转到以后年度计算时,也不能超过当年限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作为一项业务,或者发生,或者支付,或者二者同时。
比如已经发生,但未支付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又如业务未发生,但已预付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而若同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若既未发生业务,又未实际支付,则不能虚构会计分录;至于协议所写,那是指的“2019”年的事情,况且协议管不着会计分录,更不能要求进行错误会计处理。
至于“在财务上是否作为其他应付款来处理”并不成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2019年的租赁业务,2018年并未发生,当然不属于现时义务。
股东质疑甚有道理。如果可以任意虚提费用,则公司永远不赢利,而股东岂非永远不能分红?况且税法也不允许(此时的纳税调整只是纠正错误,不代表可以任意虚提)。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一、上述年终奖可以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依上述公式计算。
二、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若一次发放,须一次并入。
三、若分月发放,自可据实分月确认。是否分月,可自定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因此,若上述“52万元”确实已经交付公司,以此转为出资应当可以。
二、认缴不作账务处理。
三、实缴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实收资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另外,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简易计税)包括5%、3%以及3%减按2%优惠。
您好,贴现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您公司向甲公司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应视同销售服务,如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