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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虽然不收取利息,但是也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
v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首次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借款不收利息同租房子不收房租一样,属于典型的无偿提供服务,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酌情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会对于资金占用时间较长、资金数额较大的借款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通常按照金融机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v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v 实务中,如果关联方同属境内企业,所得税之间又无税率落差,不会因为不收取利息而减少双方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般不涉及调整。
您好,乙方(个人)个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取的租金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丙方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个人货车拉运,应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个人提供服务应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对方是没有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只能适用按次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500就要全额征收增值税,同时还有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附加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这样综合算起来是3.18%(假设你所在城建是7%)的税点。代开发票时个税是否由税务代扣,现在各地做法不一,已经有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不再代扣个税,而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也有的地方还是由税务部门代扣个税,需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政策来判断是否需要你代扣个税。
按你描述情况,取得户主名头的水电取暖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和业主协商去变更水电户名,二是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把预计的水电取暖费用包含在租金内,按包含费用后的租金代开租赁发票!
显然:利润率=利润/收入
对于各自产品来讲,若只知收入,而不知利润,则无法计算各自利润率。
一、关于填写位置。
(一)如果企业已经计提并自行申报,则可视发票开具情况(既然视同销售,开具发票也是可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等列。
(二)如果企业并未计提、申报,而是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则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纳税检查调整列。
二、关于销售额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
您签的合同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吗?是注明装修价款吗?如果是,属于建筑服务的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开票应该按照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不能按销售材料开票,如果对方需要使用材料明细,你可以给对方提供,但不能按材料开票。
不好意思,我对于“脱牌”这个术语不太明白,您能详细讲一下吗?就是所谓“脱牌”的具体操作过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规定: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因此你预缴时按照一般计税项目预缴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预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是无需理会的,就按照你的预缴申报表预征。
又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或者预缴金额少,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时通过申报表的填写,实际是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补交回来的,税是没有少交,但你说的情况可能导致预缴金额少,那机构所在地可以根据征管法对你做出处罚,但实际情况你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实际税金都交在了项目地,而你的做法还有一部分会交到机构所在地,所以分析起来一你没少缴税,二你还多给当地税务机关做了税款贡献,一般不应该对你做出处罚,但这只是从道理上来讲,按照税法规定,机构所在地有对你做出处罚的权利,建议还是要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或者与项目地税务机关沟通重新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是要分别缴纳增值税的,因此您所说的总公司购买保洁、安保服务,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由总公司付款,对方开票也开给总公司,但是服务是向分公司提供,就相当于购买的服务不是用于本公司应税项目,这样是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因此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财企〔2003〕61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公司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如果是不限于工作时间或者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属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专门针对特殊工种高危岗位的人员而购置的意外保险,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