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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项目经营主体乃是“公司”,“项目经理”只是公司一名员工,履行公司此项工作。
二、公司经营上述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专门针对此项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其他一般政策自可依法享受)。
三、项目经理“盈利兑现”,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理应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账务处理(简单列一下大致)
(一)公司取得收入、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计提工资、兑现奖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三)支付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合规,即使时原法人申请的另一个公司,在法律上也是独立的个体,但两个公司是有关联的,注意的是在固定资产定价时要根据独立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价格不公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管是关联方还是其他人购买固定资产建议双方都要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四条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企业的应发工资金额,如果在计算缴纳时已经对上年工资进行补提,我个人理解应该计入计算的基数。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主管部门!
认缴制下是以实际收到的资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按照您的提问的内容,应该借:银行存款40万 贷:实收资本—A 20万 贷:实收资本—B20万。股东A、B 也是按照实缴金额作为投资核算的,因此不影响合并结果。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个利息是资金存在你银行账户,银行支付的利息,还是钱作为保证金支付给客户,客户除了退还本金另外支付了利息。如果是银行账户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是客户支付利息,你需要按照金融服务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的。
不能作为土地成本。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一、购进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销售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营业外收入(减支出)-所得税费用
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该境外个人在境外(包含香港)为境内公司服务,属于个税法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境外个人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属于增值税上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应代扣缴纳增值税。
现行税收政策中,减免优惠很多(混业纳税人能够适用的也很多),如果只是这么描述,确实无法确定属于哪项,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采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确认可以保险赔付时
借:其它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保险小于货款差额部分)
贷:原材料
3.收到保险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您好!
花生粕、米糠粕、菜粕、棉粕(油籽副产品)、玉米胚芽粕(其他粕类产品):
适用增值税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DDGS(酒糟蛋白饲料)、麸皮 、次粉 (小麦副产品):是否属于上述免税饲料的“酒糟”和“糠麸”,以及饲料类初加工的“糠麸”、“糟渣”需要根据饲料成分同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玉米蛋白粉、玉米皮(不属于免税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