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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下列规定,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应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款,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外经证的作用主要是在异地办理预缴申报,对方是谁不影响申报。并且从公司法合同法角度来说,无需重新签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无需重新备案,可以报验与核销,可以直接开具发票给B公司。
最后,本业务属于非常规业务,大厅人员业务素质一般,可能无法理解,从降低沟通成本的角度,建议与B公司重签合同,原外经证注销并重新备案。本地税务机关的意见没有用,要异地税务机关的意见才行,因为具体的预缴、核销是异地操作。
虽然上述会费跨年,本年缴纳费用包括2020年度;但估计上年缴纳费用也有属于本年,这样延续缴纳。因此,如果之前并未对于跨年部分进行调整,今年也可直接入账。
打个比方:比如今年交了2万,有1万属于明年;但去年所交2万,也应有1万属于今年。其实直接按2万入账并非不可,金额上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各年需要一贯延续处理。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与被投资企业(A、B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被投资企业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并不直接涉及纳税。
一、双方股东(转出方、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转出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虽然无偿转让,但若无法定理由,无法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因此需要依法纳税调整。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限于发生经营活动。如果供应商出于营销目的,给予赞助,而予实际交易活动并无数量、金额上的必然联系,则只是一般资金往来,不得开具发票。如果上述赞助附带购买数量之类前提,则其实属于销售折让性质,应当由供应商于发货时按照折让后金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或者虽然全额开具发票,然后就上述赞助款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来做,只是没有发票部分无法用于计税抵扣、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关联关系的定义,请参看本回答后除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收取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相应发票。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贷款服务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到款项的时间,先开具发票的,按发票开具时间。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时间。支付利息方,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限制,一是要受到关联方债资比限制,另一个是要受到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做关联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 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据此规定,“垃圾处理”属于劳务,增值税税率13%。
另外,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不止13%、9%,网上还有6%的说法。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