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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其实也与实际相符;但最好还是取得上述两项销售资质,以免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实,“定额交税”只是一种计算纳税方式。对外发生业务活动,还是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不存在所谓“部分发票没用完”的情况。
既然属于“公司内部往来收据”,则并非作为法定票据的由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监制并加盖相应监制章的发票、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等。这种票据经填制、签字、盖章等,也会有一定证明力及法律效力,但本身不会作为法定票据给出保管规定,主要还是看公司对此内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这篇文章部分内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作为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的“专家”,通常不会按月申报纳税,所以无法执行此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即征即退不同于免税业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从实质上讲缴纳了增值税,只不过缴纳的税款会退回而已,这不影响进项税的抵扣。所以,应当是没问题的。
您好!具体银行文件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但该文件规定的是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信息的报告义务,并不是限制企业或个人交易。目的是通过账户监管,发现洗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线索,企业或个人只要有正常合理的业务,不会受到影响,不需要过度解读。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由于您的每处工资都达不到起征点,但三处合计需要申报个税,所以您可以在取得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税法并没有规定继续教育时取得低于现学历的不可以扣除个税,所以,只要达到上述规定,您是可以在学历教育中扣除专项个税的。
您好,新规定中对小微企业认定,不再区分企业性质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月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介绍本部门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要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标准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所以,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您好,单位需要代扣个税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您好,您可以按如下公式进行推算:
税前收入=(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税前收入=(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扣除费用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扣除费用 (1-税率)/ (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扣除费用-扣除费用*税率)/(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您好,修理修配劳务外包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业务模式。对于修理修配劳务您可以根据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目开具,但需要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清单应填写购买方、销售方的名称、货物(劳务)及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税率、税额,清单的汇总金额应与增值税发票的“合计金额”一致。